的稳健的保守主义者: 4.同样,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也是同样重要的,设想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弊车羸马 的国家里,良好的法治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香港到法庭的电梯分离、美国最高法院的雅典风格、英国最 高法院的议会和枢密院风格 中国最高法院的东、西楼对称的古典风格 法槌 法庭 中国法官袍 中国律师袍 西方法官 西方法官西方正义女神 礼仪用长假发出庭用短假发 二、底线正义的原则 现代正当程序至少遵循以下四个底线正义的原则: 1. 决断中立原则,即决断者应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 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偏见和歧视,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 的尊重和关注。这一原则旨在通过抑制决断者的偏见和给予各方平等参与机会,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 不致于产生预断和偏执而作出错误决断。 它具体表现为: (1)应为无利害关系人。决断者不应是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或其他牵连的人: (回避 (2)不存在偏见。决断者主观上不应存有任何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辛普森案福尔受) (3)攻守装备对称。各方参与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律师会见难:会 见需公安、检察机关批准,侦查阶段会见时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会见时间受到严格限制) (4)给予平等关注。决断者对各方意见和证据给予平等的关注。(互洁、质证、辩论,不轻易行使法官职 权主动调查) 中国的民诉回避制度回进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素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其他有人员, 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第6条规定,当 事人提出回避中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被中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过程正当原则,指决断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而不能是任 意和随机的。程序正当能使各方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断的结论及其形成的理由和依据,从而 让人确信受到了公正对待 它具体表现为: (1) 决断者据以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法、合理的证明: (违法取证的效力 、如窃听) (2) 决断者在裁判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 (陪审团的封闭性、 审委会决而不听审 (3) 决断者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 (法律真实与法律之内的正义)的稳健的保守主义者; 4. 同样,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也是同样重要的,设想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弊车羸马 的国家里,良好的法治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香港到法庭的电梯分离、美国最高法院的雅典风格、英国最 高法院的议会和枢密院风格、中国最高法院的东、西楼对称的古典风格) 法槌 法庭 中国法官袍 中国律师袍 西方法官 西方法官 西方正义女神 礼仪用长假发 出庭用短假发 二、底线正义的原则 现代正当程序至少遵循以下四个底线正义的原则: 1. 决断中立原则,即决断者应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 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偏见和歧视,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 的尊重和关注。这一原则旨在通过抑制决断者的偏见和给予各方平等参与机会,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 不致于产生预断和偏执而作出错误决断。 它具体表现为: (1)应为无利害关系人。决断者不应是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或其他牵连的人;(回避) (2)不存在偏见。决断者主观上不应存有任何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辛普森案福尔曼) (3)攻守装备对称。各方参与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律师会见难:会 见需公安、检察机关批准,侦查阶段会见时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会见时间受到严格限制) (4)给予平等关注。决断者对各方意见和证据给予平等的关注。(互诘、质证、辩论,不轻易行使法官职 权主动调查) 中国的民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其他有人员, 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第 46 条规定,当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 过程正当原则,指决断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要求,而不能是任 意和随机的。程序正当能使各方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断的结论及其形成的理由和依据,从而 让人确信受到了公正对待。 它具体表现为: (1) 决断者据以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法、合理的证明;(违法取证的效力、如窃听) (2) 决断者在裁判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陪审团的封闭性、审委会决而不听审) (3) 决断者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法律真实与法律之内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