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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 上,p©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 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 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 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 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 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 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 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 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 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 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 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 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 上,pcr 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 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1 台(套)以上;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 施设备,营业场所 300 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 10 吨/小时, 杂交稻种子不低于 5 吨/小时,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5 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3 名以上,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5 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 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 资产不少于 250 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 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 上;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 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 子的,有仓库 3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 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 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上;经营棉 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 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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