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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 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 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为其他主 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 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 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 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 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 x 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 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 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 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 为其他主 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 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 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 当在许可证期满 70 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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