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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分散规则。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股份 有限公司制度的创立本身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其他如保险法中各种财产保险(火灾 海、陆、空运)责任及其他风险责任的规避制度,又如海商法中规定的共同海损制度等 等。通过这些风险分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不致因其风险而趋于倒闭,以 维持其主体人格的永续存在和发展 二、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从理论上说,商事交易行为贵在简便迅速,并应具有较大弹性,因此当以商主体活动自 由为要旨。但另一方面,商事交易尤其注重安全,如果片面强调简便迅速而忽视了对安 全的保护,则商业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最终又会有害于商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基 于此,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主义。 (-)强制主义。强制主义,又称N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 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这一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各国商法 多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均 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 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第三、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 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加以变更。第四、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 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值得说明的是,商事法中的强行性条款实质上 是传统商法中的固有部分,而现代商法的发展使得此性质的规范的作用日益强化,由此 体现了商法侧重于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 (二)公示主义原则。所谓商事公示主义原则,是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 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原则主要通 过以下具体制度加以落实:(1)登记制度。包括商事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登记、船舶登 记等。(2)公告制度。包括登记公告、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等。实行公告制度,可以以 使社会了解企业情况,把握商事主体财务真相,以保交易上的安全。(3)股份有限公司 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所有有关 事项进行公告,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的公告、定期财务报告的公 告和重大事项大公告等 (三)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 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持交易的安全。例如,公司法规定,当司设立登记(五)风险分散规则。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股份 有限公司制度的创立本身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其他如保险法中各种财产保险(火灾、 海、陆、空运)责任及其他风险责任的规避制度,又如海商法中规定的共同海损制度等 等。通过这些风险分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不致因其风险而趋于倒闭,以 维持其主体人格的永续存在和发展。 二、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从理论上说,商事交易行为贵在简便迅速,并应具有较大弹性,因此当以商主体活动自 由为要旨。但另一方面,商事交易尤其注重安全,如果片面强调简便迅速而忽视了对安 全的保护,则商业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最终又会有害于商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基 于此,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主义。 (一)强制主义。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 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这一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各国商法 多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均 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 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第三、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 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加以变更。第四、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 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值得说明的是,商事法中的强行性条款实质上 是传统商法中的固有部分,而现代商法的发展使得此性质的规范的作用日益强化,由此 体现了商法侧重于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 (二)公示主义原则。所谓商事公示主义原则,是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 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原则主要通 过以下具体制度加以落实:(1)登记制度。包括商事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登记、船舶登 记等。(2)公告制度。包括登记公告、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等。实行公告制度,可以以 使社会了解企业情况,把握商事主体财务真相,以保交易上的安全。(3)股份有限公司 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所有有关 事项进行公告,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的公告、定期财务报告的公 告和重大事项大公告等。 (三)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 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持交易的安全。例如,公司法规定,当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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