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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 抗第三人;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约定, 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票据上所载的发票地和发票日,即使和真实的发 票地和发票日不符时,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同样,对于有价证券,法律强调的是 该证券的文义而非取得该证券的非文义的原因。另外如各国商事法上关于不实登记的责 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 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保 护交易之安全 (四)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 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实行严格责任主义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商事交易 的严格责任主义,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系连带之债的一种责任承 担方式,它较之于民法上通常的单一民事责任更为严格。连带责任在民法中是作为一种 个例而存在的,而在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则要广泛的多,如在公司法中,无限公 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不仅如此,无限责任股 东纵使退出公司或将出资转让于他人,对于退股或转让前公司的债务,于登记后一定时 间内仍应负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负 责人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未能成立者,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所为之行 为所需的费用,均应负连带责任。至于票据法,不仅二人以上共同签名须对票据负连带 责任,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执票人亦须负连带责仼。在商法 上,严格责任被广泛适用于许多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 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如保险法上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即便是不可 抗力所致,亦应负责。由此可见,强化商事组织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一方面,商事立法通过规定公司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制度,以强化企 业的设立和发展。另一方面商法则又加重企业及股东的对外责任,以确保交易之安全 、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为只有交易迅 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实现其营利目的。为此,在商法上多采取以 下规则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 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 之迅捷。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 抗第三人;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约定, 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票据上所载的发票地和发票日,即使和真实的发 票地和发票日不符时,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同样,对于有价证券,法律强调的是 该证券的文义而非取得该证券的非文义的原因。另外如各国商事法上关于不实登记的责 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 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保 护交易之安全。 (四)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 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实行严格责任主义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商事交易 的严格责任主义,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系连带之债的一种责任承 担方式,它较之于民法上通常的单一民事责任更为严格。连带责任在民法中是作为一种 个例而存在的,而在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则要广泛的多,如在公司法中,无限公 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不仅如此,无限责任股 东纵使退出公司或将出资转让于他人,对于退股或转让前公司的债务,于登记后一定时 间内仍应负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负 责人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未能成立者,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所为之行 为所需的费用,均应负连带责任。至于票据法,不仅二人以上共同签名须对票据负连带 责任,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执票人亦须负连带责任。在商法 上,严格责任被广泛适用于许多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 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如保险法上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即便是不可 抗力所致,亦应负责。由此可见,强化商事组织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一方面,商事立法通过规定公司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制度,以强化企 业的设立和发展。另一方面商法则又加重企业及股东的对外责任,以确保交易之安全。 三、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为只有交易迅 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实现其营利目的。为此,在商法上多采取以 下规则。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 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 之迅捷。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 2 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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