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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 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 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 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人的或者凭票可以进人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 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 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 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 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 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 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 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 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 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 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 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 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仼、附则,共6章47条。此外, 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水土保持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 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 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 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 染等。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 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 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 等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仼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 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 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 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 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人的或者凭票可以进人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 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 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 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 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 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 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 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 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 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 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 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 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此外, 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水土保持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 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 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 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 染等。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 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 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 等。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 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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