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涵义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社会共同利益 的反映,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 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人们总是要遵守一些最起码最简单的公共生活秩序 社会公德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一般的关系,而不是某一个特殊领域的关系,更不是某一个 特定阶级的关系,它是所有阶级公认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 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 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敬他人:在人与社会关系层面上,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 共秩序;在人与自然层面上,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2.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 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的生活、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 则,这些凝结着人类道德智慧的基本准则,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 遵守的基本准则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 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广泛性:社会公德的规范决不是只能在某一个地方、某一社会群体中实行的特殊的道德规 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 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不需要做更多地说明就能被人 们理解,并且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能做到。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1、文明礼貌: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是素有礼仪之邦美誉的文明古国的民族美德中最基本的 规范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和谐氛围,形成团 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是中国国民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2、助人为乐:我国自古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的美德,把帮助别人 看作是自己应做之事,看作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公德,是爱心的表现 大学生更应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力所能及的关心和关 爱他人。 3、爱护公物:是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每 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使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免受损害 4、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包括自然环境,诸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矿产 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从根本上说, 这不仅是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更是对子孙后代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必须牢固树立环 保意识,践行环境道德 5、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的最基本的要求,意味着个体和社会的合作态度,其标准是不妨碍 社会大众的利益和权利。在公共生活中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 耻”,自觉遵守有关的纪律和法律 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1.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从20世纪50年 代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60年代起在全国掀起的学雷锋活动,80年代初的“五讲四 美三热爱”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到90年代及其以后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体的创建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 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都成为社会公德建 设的良好载体,使人们通过亲身参与和体验增强了时间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但是也不可否认,社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涵义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社会共同利益 的反映,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 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人们总是要遵守一些最起码最简单的公共生活秩序。 社会公德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一般的关系,而不是某一个特殊领域的关系,更不是某一个 特定阶级的关系,它是所有阶级公认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 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 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敬他人;在人与社会关系层面上,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 共秩序;在人与自然层面上,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2.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 为: 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的生活、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 则,这些凝结着人类道德智慧的基本准则,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 遵守的基本准则。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 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广泛性:社会公德的规范决不是只能在某一个地方、某一社会群体中实行的特殊的道德规 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 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不需要做更多地说明就能被人 们理解,并且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能做到。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1、文明礼貌: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是素有礼仪之邦美誉的文明古国的民族美德中最基本的 规范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和谐氛围,形成团 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是中国国民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2、助人为乐:我国自古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的美德,把帮助别人 看作是自己应做之事,看作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公德,是爱心的表现。 大学生更应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力所能及的关心和关 爱他人。 3、爱护公物:是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每 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使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免受损害。 4、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包括自然环境,诸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矿产 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从根本上说, 这不仅是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更是对子孙后代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必须牢固树立环 保意识,践行环境道德。 5、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的最基本的要求,意味着个体和社会的合作态度,其标准是不妨碍 社会大众的利益和权利。在公共生活中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 耻”,自觉遵守有关的纪律和法律。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1.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从20世纪50年 代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60年代起在全国掀起的学雷锋活动,80年代初的“五讲四 美三热爱”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到90年代及其以后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体的创建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 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都成为社会公德建 设的良好载体,使人们通过亲身参与和体验增强了时间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但是也不可否认,社
会上仍旧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 常常为一己私利违背公德,一些人在公共生活中陋习难改,或者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缺乏 与违背社会公德的人作斗争的勇气等等。 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和辐射源,大学生肩负着知识分子与青年的双 重身份,对宣传、维护、践行社会公德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应该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 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带头践行社 会公德规范,培养执行统一的道德人格。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 但是这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 社会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约束性之特征极大助长了青年人的侥幸与放纵心理。致 使网络道德失范,甚至引发网络犯罪。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主要有: a.网络言行随意放纵 b.网络价值观念模糊:在网上浏览不良信息的行为突出,缺乏是非标准,网络行为中出现道 德失范或极端行为。 C.个体社会属性弱化:集中表现为人际情感的疏远、人性异化。 d.双重人格表现突出:利用电子文本的方式创造出与现实“我”存在某些差距的网 络“我”,并以此作为网络交往的基本个体特点 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 方面是客观因素,即网络本身的特性 1、虚拟性:虚拟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虚拟的、想象的、多样的和随意的,导致道德自律弱 化。青少年网上活动的最大特点在于虚拟性,虚拟状态为网上行为提供了安全屏障,带来虚假信 息的泛滥和非道德现象的发生。相对自由、宽松的地方,网络社会很难让青少年网民独善其身 也很难让青少年网民独慎其行 2、兼容性:不同来源的各种知识、消息、言论、观点、意见等兼收并蓄,其库存的资源良莠 不齐,暴力、色情的网页和内容到处泛滥 开放性:人们可以自由自在地进行信息交流,就像宇航员在太空失重环境中身体可向任何 个方向移动一样容易 4、个性化。 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即青少年准成熟性。沉迷网络的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心理发展不平 衡,自我意识不成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因此,必须强化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应当学会用网络之一先进工具成为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学习能力的 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侮辱诽谤他人,更不能才与网络色情游 戏、赌博活动。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大学生应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因其网络的虚拟性和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更对个体的道德自律 提出了很高要求,大学生尤其应该在网络生活中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 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 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 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 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 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 模范。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
会上仍旧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 常常为一己私利违背公德,一些人在公共生活中陋习难改,或者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缺乏 与违背社会公德的人作斗争的勇气等等。 2.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和辐射源,大学生肩负着知识分子与青年的双 重身份,对宣传、维护、践行社会公德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应该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 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带头践行社 会公德规范,培养执行统一的道德人格。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 但是这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 社会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约束性之特征极大助长了青年人的侥幸与放纵心理。致 使网络道德失范,甚至引发网络犯罪。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主要有: a.网络言行随意放纵 b.网络价值观念模糊:在网上浏览不良信息的行为突出,缺乏是非标准,网络行为中出现道 德失范或极端行为。 c.个体社会属性弱化:集中表现为人际情感的疏远、人性异化。 d.双重人格表现突出 :利用电子文本的方式创造出与现实“我”存在某些差距的网 络“我”,并以此作为网络交往的基本个体特点。 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 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即网络本身的特性: 1、虚拟性:虚拟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虚拟的、想象的、多样的和随意的,导致道德自律弱 化。青少年网上活动的最大特点在于虚拟性,虚拟状态为网上行为提供了安全屏障,带来虚假信 息的泛滥和非道德现象的发生。相对自由、宽松的地方,网络社会很难让青少年网民独善其身, 也很难让青少年网民独慎其行。 2、兼容性:不同来源的各种知识、消息、言论、观点、意见等兼收并蓄,其库存的资源良莠 不齐,暴力、色情的网页和内容到处泛滥。 3、开放性:人们可以自由自在地进行信息交流,就像宇航员在太空失重环境中身体可向任何 一个方向移动一样容易。 4、个性化。 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即青少年准成熟性。沉迷网络的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心理发展不平 衡,自我意识不成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因此,必须强化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应当学会用网络之一先进工具成为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学习能力的 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侮辱诽谤他人,更不能才与网络色情游 戏、赌博活动。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大学生应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因其网络的虚拟性和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更对个体的道德自律 提出了很高要求,大学生尤其应该在网络生活中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 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 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 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 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 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 模范。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 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 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 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 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 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 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 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 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 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 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 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 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 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 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 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 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 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 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 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 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 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 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 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 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 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做出规定, 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 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 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 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 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 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公共生活法律规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维护公 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 自由。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这里简要介绍与大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 几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 治安的违法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 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 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 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 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 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 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 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 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 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 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 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 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 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 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 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 "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 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 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 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 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 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 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 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 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 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 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 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 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做出规定, 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 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 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 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 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公共生活法律规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维护公 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 自由。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这里简要介绍与大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 几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 治安的违法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 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年8月28日 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
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 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 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 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基本原则主要 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 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 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 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为作了较为 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行政拘 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并规定合并执 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处罚程序″一章,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 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 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 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査,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 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 反的11项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 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 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 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果不经允许就随 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 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 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 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 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 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
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 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 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 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基本原则主要 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 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 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 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为作了较为 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行政拘 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并规定合并执 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 "处罚程序"一章,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 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 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 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 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 反的11项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 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 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 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果不经允许就随 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 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 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 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 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 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 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 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 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人的或者凭票可以进人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 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 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 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 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 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 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 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 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 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 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 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 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仼、附则,共6章47条。此外, 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水土保持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 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 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 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 染等。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 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 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 等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仼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 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 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 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 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人的或者凭票可以进人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 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 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 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 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 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 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 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 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 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 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 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 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此外, 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水土保持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 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 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 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 染等。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 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 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 等。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 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四)《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 工具。目前,我国己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 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大学生应当了解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增强相关的 法律意识。 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 序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法律责任。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 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 缚信息网络的发展。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 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 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做出新的规定,又必 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 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 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 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 ,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 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騙、 敲诈勒索。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 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四)《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 工具。目前,我国己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 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大学生应当了解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增强相关的 法律意识。 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 序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法律责任。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 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 缚信息网络的发展。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 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 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做出新的规定,又必 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 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 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 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 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 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 敲诈勒索。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 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