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等教育资讯网  >  中国高校课件下载中心  >  大学文库  >  浏览文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Accomplishment of ideology and morality & Fundamentals of Law》课程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资源类别:文库,文档格式:DOC,文档页数:29,文件大小:123KB,团购合买
点击下载完整版文档(DOC)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国 家的重大使命。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同学们自身的发展, 对于国家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constitution为组织确立之意)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 家政权后产生的,它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有力武器,也是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显著标志。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 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 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 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9年、1939年、199年和04年修正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 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 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公 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 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同学们学习国家 的法律制度,首先就要学习宪法。 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一)宪法的特征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国 家的重大使命。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同学们自身的发展, 对于国家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constitution 为组织确立之意)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 家政权后产生的,它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有力武器,也是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显著标志。17、18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 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 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 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 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一 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先后于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是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修正 案。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 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 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2002 年 12 月 4 日,胡锦涛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公 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 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1同学们学习国家 的法律制度,首先就要学习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一)宪法的特征 1 胡锦涛:《 在首都 各界 纪念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宪法公 布施行 二十周 年大 会上的 讲话》 ,《十 六大以 来重要 文献选 编》( 上) , 中央文献出 版社 2005 年版 ,第 73 页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既具有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相同之处,也具有自己鲜明的 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 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 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 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 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 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 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宪 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 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 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 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

2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既具有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相同之处,也具有自己鲜明的 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 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 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 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 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 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 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宪 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 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 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 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 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 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 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4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 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二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 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 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立在民主集 中制的基础之上,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建立在“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之上,这是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治同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集中 制是国家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和国家权力行使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 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并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这体现了国家权力行使的集中性。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民主集中制是我 们的优越性。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这一制度更有利于发扬民主,也更富有效率 2工作用稿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 平文恶)第3,从民惠饭社193年版,嘉257要

3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 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 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 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4.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 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 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 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立在民主集 中制的基础之上,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建立在“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之上,这是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治同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集中 制是国家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和国家权力行使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 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并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这体现了国家权力行使的集中性。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民主集中制是我 们的优越性。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这一制度更有利于发扬民主,也更富有效率。 2 工作用稿]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 2 《邓小 平 文 选 》 第 3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993 年 版 , 第 257 页

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其内容包括:强调工 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 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 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 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 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新 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 广泛政治联盟。它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 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 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我国《宪法》规 定:“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 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爱 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 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 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宪法,我国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 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 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

4 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其内容包括:强调工 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 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 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 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 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新 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 广泛政治联盟。它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 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 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我国《宪法》规 定:“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 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 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爱 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 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 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宪法,我国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 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 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

核心,而且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 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 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 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和 国家的阶级结构,最能代表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因此 最适合中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 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 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 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 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 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 根本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 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 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 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3.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 这种制度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 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它在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 形式,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 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 使国家权力。尽管我国的立法和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但在三权之中立法权处于首 位,行政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最符

5 核心,而且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 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 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 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和 国家的阶级结构,最能代表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因此 最适合中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 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 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 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 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 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 根本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 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 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 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3.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 这种制度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 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它在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 形式,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 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 使国家权力。尽管我国的立法和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但在三权之中立法权处于首 位,行政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最符

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 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 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 中国实际。”3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 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 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 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 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 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 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成立以 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2.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有人认为,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6 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 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 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 中国实际。”3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 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 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 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 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 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 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成立以 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2.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有人认为,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 3 《邓小平文选 》第三 卷, 人民出 版社 1993 年版, 第 220 页

不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 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是社 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 致的。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 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坚强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必然会是一盘散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增进人民的团结,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的形式。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其自身要求相适 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建立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通 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二是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 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 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 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实行的重 要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

7 不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 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是社 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 一致的。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 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坚强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必然会是一盘散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增进人民的团结,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的形式。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其自身要求相适 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建立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通 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二是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 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 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 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实行的重 要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

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 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特 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 除外交权以外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五)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 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 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 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年通 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8 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 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特 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 除外交权以外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 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五)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 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 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 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 年通 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 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 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 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 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 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 织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 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9 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 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 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 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 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 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 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 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使公民的这 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 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 权利。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 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 利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 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 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 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

10 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使公民的这一 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 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 年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我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 权利。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 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 利。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 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 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 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

点击下载完整版文档(DOC)VIP每日下载上限内不扣除下载券和下载次数;
按次数下载不扣除下载券;
24小时内重复下载只扣除一次;
顺序:VIP每日次数-->可用次数-->下载券;
共29页,试读已结束,阅读完整版请下载
相关文档

关于我们|帮助中心|下载说明|相关软件|意见反馈|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