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 尊重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 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方面。大学生将要走向工作岗位和建立家庭,需要 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对 待爱情,学习、掌握婚姻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为解答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 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 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 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职业、职业道德、职业中的法律的概念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 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 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 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人员与广大社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 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 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可见,有职业就 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 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 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 规范。 (二)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特征、区别
1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 尊重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 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方面。大学生将要走向工作岗位和建立家庭,需要 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对 待爱情,学习、掌握婚姻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为解答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 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 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 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职业、职业道德、职业中的法律的概念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 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 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 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人员与广大社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 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 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可见,有职业就 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 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 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 规范。 (二)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特征、区别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 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 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 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 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 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发展] 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广, 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 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 改变 [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和法律也不是孤立、封闭的存在,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都会在职业道德和法律中体现出来,阶级性、民族性等因素也会 在他们身上打下深深的印记。]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自给自 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处于萌芽或初步发展状态,家庭成为社 会的基本生产单位,职业分化很不充分,单独的职业部门很少,人们的社会交往只是在较 为狭小的范围内进行,等等。这样的状况,造成了职业道德的简单性,其内容狭窄、发展 缓慢、调控的作用有限。] 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 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了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 值认同和心理需要,一些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继承下来。资本主义 时代,是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机
2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 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 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 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 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 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发展] 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广, 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 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 改变。 [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和法律也不是孤立、封闭的存在,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都会在职业道德和法律中体现出来,阶级性、民族性等因素也会 在他们身上打下深深的印记。]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自给自 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处于萌芽或初步发展状态,家庭成为社 会的基本生产单位,职业分化很不充分,单独的职业部门很少,人们的社会交往只是在较 为狭小的范围内进行,等等。这样的状况,造成了职业道德的简单性,其内容狭窄、发展 缓慢、调控的作用有限。] 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 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了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 值认同和心理需要,一些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继承下来。资本主义 时代,是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机
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 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 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 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形成,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开拓,使得社会 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渐有了相对应的专门职业领域。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 其主要表现为:职业道德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 在内容上逐渐定型,人们对职业道德的专门探讨和阐述也逐渐丰富起来。市场经济秩序的 建立,宗法势力的瓦解,职业流动性的增强,也使得传统行规中所残留的等级性和封闭性 等因素被荡涤。在资本主义时代,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职业道德规范逐渐发展起来,职业道德成为了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 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为了维护职业的声誉和地位,各种职业协会也纷纷成立,它们所承 担的重要使命就是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章程。许多职业协会发展成为国际性组 织,这标志着职业道德的发展表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 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 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的分工尽管也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 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 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 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归根到底,人们都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和他人服务,并在这种服务中实现 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人生价值。]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 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其基本要求是: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 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爱”,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敬”,既是社 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
3 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 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 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 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形成,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开拓,使得社会 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渐有了相对应的专门职业领域。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 其主要表现为:职业道德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 在内容上逐渐定型,人们对职业道德的专门探讨和阐述也逐渐丰富起来。市场经济秩序的 建立,宗法势力的瓦解,职业流动性的增强,也使得传统行规中所残留的等级性和封闭性 等因素被荡涤。在资本主义时代,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职业道德规范逐渐发展起来,职业道德成为了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 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为了维护职业的声誉和地位,各种职业协会也纷纷成立,它们所承 担的重要使命就是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章程。许多职业协会发展成为国际性组 织,这标志着职业道德的发展表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 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 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的分工尽管也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 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 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 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归根到底,人们都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和他人服务,并在这种服务中实现 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人生价值。]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 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其基本要求是: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 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爱”,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敬”,既是社 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
者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不可或缺的舞台。个人的发展 和完善不是空洞的说教,不能仅停留在愿望和决心上,而应付诸现实的行动,没有行动, 切都会流于空谈。因此,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 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 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要求从业者在职业活动 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 持诚实守信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 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 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发展壮大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 康的现象,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 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可谓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职业是人际交往的窗口,职业活动是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人际交往的最基本的原则 就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古老的道德规范,也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文化 遗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更需要通过职业活动使之得以发扬和光大。]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 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 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职业的差别不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而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不仅从业者之间而且 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社会公民。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 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以公道之心办事就
4 者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不可或缺的舞台。个人的发展 和完善不是空洞的说教,不能仅停留在愿望和决心上,而应付诸现实的行动,没有行动, 一切都会流于空谈。因此,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 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 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要求从业者在职业活动 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 持诚实守信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 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 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发展壮大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 康的现象,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 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可谓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职业是人际交往的窗口,职业活动是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人际交往的最基本的原则 就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古老的道德规范,也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文化 遗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更需要通过职业活动使之得以发扬和光大。]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 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 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职业的差别不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而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不仅从业者之间而且 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社会公民。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 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以公道之心办事就
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 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遵循道德和法律规范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 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 业活动使得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也在职业活 动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 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 内在需要。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 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 人民服务。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 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 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髙层次的要 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ψ道德的最髙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 众,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提髙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廉政 建设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 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就需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政要求融入到党政机关开展的 “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争优创先等活动当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尤 其是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起各 具特色的行业新风。 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牛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 也是不同的。青年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 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
5 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 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遵循道德和法律规范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 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 业活动使得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也在职业活 动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 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 内在需要。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 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 人民服务。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 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 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 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 众,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廉政 建设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 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就需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政要求融入到党政机关开展的 “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争优创先等活动当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尤 其是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起各 具特色的行业新风。 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生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 也是不同的。青年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 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
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 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 热泪。”马克思对职业的价值追求,归根到底是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的。这种崇高的职 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值得当代大学生选择职业时学习和追求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 义。要从现在做起,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 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 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执著认真、刻苦细 硏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 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 公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 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 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_《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 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 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仚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 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 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 的规定等。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 议、监督检査、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是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6 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 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 热泪。”1马克思对职业的价值追求,归根到底是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的。这种崇高的职 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值得当代大学生选择职业时学习和追求。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 义。要从现在做起,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 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 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执著认真、刻苦细 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 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 公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 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 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 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 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 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 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 的规定等。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 《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 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 13 章 107 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是 1 《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 》第 4 0 卷,人 民出版 社 1982 年 版, 第 7 页
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杈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 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 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 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王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 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 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 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 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公务员法》对法官、检察官等 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也有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 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 务。《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二是按劳分配与 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 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 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 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 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 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即有关公务 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
7 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 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 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 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8 章 107 条。《公务员法》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 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 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 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 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公务员法》对法官、检察官等 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也有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 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 务。《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二是按劳分配与 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 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 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 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 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 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即有关公务 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
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 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 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 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 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进 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 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四是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 类,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 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 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 潜能。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 权利主要包括: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 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 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 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 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8 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 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 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 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 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进 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 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四是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 类,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 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 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 潜能。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 权利主要包括: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 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 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 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 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 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 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 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岀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 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 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3)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 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 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2)控
9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 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 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 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 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 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3)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 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 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2)控
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 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从步入大学起,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 这种准备是贯彻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实际上,在填报志愿和选择专业的时候,就包 含了对未来所从事的职业的期望,而随着大学生活的延伸,大学生对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 职业的思考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 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 培养和提髙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 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 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夲遭受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 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同学们要认识到提高职业道德 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性,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和锻炼。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 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只有首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够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中法律要求的基 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 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相关法律的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有计 划有目的地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固然不能等同于具体的道德和法律知识,但是,大学生职 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需要以相关的知识为基础。]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大学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应当停留在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
10 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 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从步入大学起,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 这种准备是贯彻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实际上,在填报志愿和选择专业的时候,就包 含了对未来所从事的职业的期望,而随着大学生活的延伸,大学生对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 职业的思考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 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 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 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 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 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同学们要认识到提高职业道德 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性,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和锻炼。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 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只有首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够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中法律要求的基 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 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相关法律的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有计 划有目的地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固然不能等同于具体的道德和法律知识,但是,大学生职 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需要以相关的知识为基础。]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大学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应当停留在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