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 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 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只有认真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 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 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 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的本质,是指法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即法这 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 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从三个层次理解法的本质]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 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 有两种 (1)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被称为制定法、成文法。] (2)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 法律效力的活动。[被称为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 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 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只有认真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 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 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 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的本质,是指法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即法这 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 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从三个层次理解法的本质]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 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 有两种: (1)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被称为制定法、成文法。] (2)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 法律效力的活动。[被称为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 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 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 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 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 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 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 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 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 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 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 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历史类型] 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 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 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是 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 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 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 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 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 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 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 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 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 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 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 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历史类型] 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 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 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是 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 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 法》、《宪法》等法律。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 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且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与以往社会的法律相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 民性的统二。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 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 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 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工人阶级的先 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 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 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 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 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 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 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 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 法》、《宪法》等法律。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 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与以往社会的法律相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 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 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 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 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工人阶级的先 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 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 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 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 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 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 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 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 的吸收。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 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 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 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设方面, 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 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或法律规范体系,是指把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于法系、法的历史类 型。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划分的主要 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的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 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
4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 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 的吸收。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 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 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 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设方面, 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 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或法律规范体系,是指把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于法系、法的历史类 型。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划分的主要 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的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 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 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 2010 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 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 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 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 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 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民 商合一制]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 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 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 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 地管理法》等
5 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 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 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 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 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 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民 商合一制]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 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 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 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 地管理法》等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 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呈送 版] 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 法律,程序法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七)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 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 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 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 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6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 括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呈送 版] [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 法律,程序法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七)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 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 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 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 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1.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与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立法程序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 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岀: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 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杈利,二是依法承 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 1《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7 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与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1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立法程序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 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 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 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 1 《立法法》所 称较大 的市 是指省 、自治 区的人 民政府 所在地 的市, 经济 特区所 在地的 市和经 国务院 批准的 较大的 市
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三)法律执行 1.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 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最大量、[最繁重、] 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 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 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枹,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 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 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 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査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 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
8 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 5 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三)法律执行 1.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占总数 80%以上]的法律、 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最大量、[最繁重、] 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 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 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 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 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 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 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
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也属于司法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 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 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 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 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 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 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 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 理想治国方略。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要标志。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 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 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十五大报告,1997) 篮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 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
9 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也属于司法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 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 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 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 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 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 “法治”是 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 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 理想治国方略。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要标志。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 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 条修正案在 宪法第 5 条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十五大报告,1997)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 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 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 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 髙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 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 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保证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 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 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 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 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 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 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 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
10 [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 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 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 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 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 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保证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 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我国《立法法》第 5 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 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 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 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 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 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 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