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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灰成分。2003年9月3日,A公司以偷工减料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有关返 工工程造价预算报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人C某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请求是否享有 独立的请求权?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B建筑公司、某生产合作社是原审原告A公司的股东,原审原、被告建盖 的房屋属A公司。后因建盖的房屋质量引发纠纷,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工程质量。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工 程质量纠纷同第三人C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某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故第三人C某享有独立 的请求权。因其是为被告B公司具体实施建房的施工人,但其与B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是内部关系,属另 法律关系。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应予改判。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 任,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 再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此终审判决 A公司仍然不服。 本案另外两起诉讼为:2001年2月9日,C某以要求B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为由起诉B公司支 付工程款近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C某的请求,后C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C某的请求。2002 年,B建筑公司起诉C某要求其支付A公司房屋及地面维修费132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 求。后B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于是,产生了本文 开始便提到的案件,在该案原审判决生效后,B建筑公司以该判决为依据起诉C某,要求C某承担B建筑 公司对A公司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于是,C某要求延期审理该案,并提出申诉,从而引起前文中所述的再 本案从2001年开始产生纠纷,到2007年再审案件二审判决结束,历时近6年,涉及数起诉讼,目 前还有一起诉讼未了结。该纠纷看似复杂,但其实涉及的问题无非是两个:一是工程价款:二是质量纠纷。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外部的承发包关系,内部的目标责任关系等。笔者认为,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争论】 承发包关系发生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还是A公司与C某之间? 二、该工程质量应否由承包人B建筑公司承担责任?c某应否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C某与B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其个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与其作为B建筑公司四处 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性质是否矛盾?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前述三个问题基本可以概括本案的焦点所在,上述三个问题解决了,本案也就不难解决 现分述如下 、承发包关系发生在哪两者之间?这一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说没有太大的争议,各方当 事人均认可A公司建厂工程的发包人是A公司,承包人是B建筑公司。但问题在于,双方没有书面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使得该工程有关基础性的材料无法确定,煤灰成分。2003 年 9 月 3 日,A 公司以偷工减料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有关返 工工程造价预算报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人 C 某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请求是否享有 独立的请求权?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 B 建筑公司、某生产合作社是原审原告 A 公司的股东,原审原、被告建盖 的房屋属 A 公司。后因建盖的房屋质量引发纠纷,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工程质量。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工 程质量纠纷同第三人 C 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 某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故第三人 C 某享有独立 的请求权。因其是为被告 B 公司具体实施建房的施工人,但其与 B 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是内部关系,属另 一法律关系。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应予改判。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 任,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 A 公司的诉讼 请求。 再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此终审判决, A 公司仍然不服。 本案另外两起诉讼为:2001 年 2 月 9 日,C 某以要求 B 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为由起诉 B 公司支 付工程款近 20 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 C 某的请求,后 C 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 C 某的请求。2002 年,B 建筑公司起诉 C 某要求其支付 A 公司房屋及地面维修费 132 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 B 公司的诉讼请 求。后 B 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 B 公司的起诉。于是,产生了本文一 开始便提到的案件,在该案原审判决生效后,B 建筑公司以该判决为依据起诉 C 某,要求 C 某承担 B 建筑 公司对 A 公司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于是, C 某要求延期审理该案,并提出申诉,从而引起前文中所述的再 审案件。 本案从 2001 年开始产生纠纷,到 2007 年再审案件二审判决结束,历时近 6 年,涉及数起诉讼,目 前还有一起诉讼未了结。该纠纷看似复杂,但其实涉及的问题无非是两个:一是工程价款;二是质量纠纷。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外部的承发包关系,内部的目标责任关系等。笔者认为,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争论】 一、承发包关系发生在 B 公司与 A 公司之间还是 A 公司与 C 某之间? 二、该工程质量应否由承包人 B 建筑公司承担责任?C 某应否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C 某与 B 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其个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与其作为 B 建筑公司四处 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性质是否矛盾?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前述三个问题基本可以概括本案的焦点所在,上述三个问题解决了,本案也就不难解决。 现分述如下: 一、承发包关系发生在哪两者之间? 这一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说没有太大的争议,各方当 事人均认可 A 公司建厂工程的发包人是 A 公司,承包人是 B 建筑公司。但问题在于,双方没有书面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使得该工程有关基础性的材料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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