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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给界定工程质量责任增加了难度。但从仅有的《目标责任书》可以明确,该工程承发包关系发生在A公 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C某只是B建筑公司四处负责人和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二、根据上述观点,笔者认为,B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其应当依法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质量 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该工程由建设方、合作社及B建筑公司共同验收,未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 验收,在使用四年后于2001年3月才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 现质量问题均由自己承担责任,加之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建设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且施工方是建设方 的股东,故质量责任由建设方自行承担。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基本符合本案件的案件事实,根据双 方确认的事实,该工程在验收时没有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己经使用数年。当然也不是说以后都不能提出 质量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原告的A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对于房屋使 用年限,地质条件等等进行明确,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施工行为或者所谓的偷工减料的行 为导致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提出的存在粉煤灰事宜实际上又被第三人提供的证人所否定,使用该材料也 是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意见。 至于C某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笔者认为,既然承包人为B公司,C某仅为项目经理,如果存在质 量责任,应由B公司对发包人承担,C某只受B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 三、关于B公司与C某的关系,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且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属于内部责任管理关系 C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笔者认为,本案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即既然C某属于B公司四处负责人、项 目经理,其与公司关于其报酬的计算又是按工程款进行的结算,其起诉法院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之 要求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矛盾的。从法律上讲,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 机构,也不需要登记,项目经理是指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理人。况且,该责任书 责任方为四处而并非C某本人。本案存在争议及始终不能解决的问题恐怕在于此,即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 似乎是违法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或者为挂靠关系。在如此两种关系的前提下,若存在质量责任,则应当由 B公司与C某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束语】 笔者认为,本案纠纷之所以几年未了,其中错综复杂的原因在于各类法律关系没有理顺,A公司主张 的质量责任证据相对有所欠缺,但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本案工程项目没有一份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后,已经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麻烦。笔者希望以本案引起各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及履约 管理的重视这给界定工程质量责任增加了难度。但从仅有的《目标责任书》可以明确,该工程承发包关系发生在 A 公 司与 B 建筑公司之间,C 某只是 B 建筑公司四处负责人和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二、根据上述观点,笔者认为,B 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其应当依法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质量 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该工程由建设方、合作社及 B 建筑公司共同验收,未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 验收,在使用四年后于 2001 年 3 月才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 现质量问题均由自己承担责任,加之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建设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且施工方是建设方 的股东,故质量责任由建设方自行承担。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基本符合本案件的案件事实,根据双 方确认的事实,该工程在验收时没有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使用数年。当然也不是说以后都不能提出 质量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原告的 A 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对于房屋使 用年限,地质条件等等进行明确,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施工行为或者所谓的偷工减料的行 为导致存在质量问题。A 公司提出的存在粉煤灰事宜实际上又被第三人提供的证人所否定,使用该材料也 是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意见。 至于 C 某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笔者认为,既然承包人为 B 公司,C 某仅为项目经理,如果存在质 量责任,应由 B 公司对发包人承担,C 某只受 B 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 三、关于 B 公司与 C 某的关系,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且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属于内部责任管理关系, C 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笔者认为,本案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即既然 C 某属于 B 公司四处负责人、项 目经理,其与公司关于其报酬的计算又是按工程款进行的结算,其起诉法院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之一 要求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矛盾的。从法律上讲,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 机构,也不需要登记,项目经理是指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理人。况且,该责任书的 责任方为四处而并非 C 某本人。本案存在争议及始终不能解决的问题恐怕在于此,即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 似乎是违法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或者为挂靠关系。在如此两种关系的前提下,若存在质量责任,则应当由 B 公司与 C 某对 A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束语】 笔者认为,本案纠纷之所以几年未了,其中错综复杂的原因在于各类法律关系没有理顺,A 公司主张 的质量责任证据相对有所欠缺,但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本案工程项目没有一份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后,已经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麻烦。笔者希望以本案引起各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及履约 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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