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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1963年11月313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 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 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一1一5一13号。 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 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 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 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进行 遗赠,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己 不是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 行为。并且,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 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 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其上诉理由是:1.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 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 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4项规定,也只能说将这一 小部分确认无效,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黄永彬所立遗嘱所处分的个人 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当得到保护。3.本案属遗嘱继承案件,当然适用《继承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也为《立法法》所确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蒋伦芳的答辩理由是:1.原审经多次开庭审理查明:公证程序违法,公证的 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该公证遗嘱无效,原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基于无效遗嘱提起的诉讼请1 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泸民一终字第 62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l963 年 l 1 月 3 13 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 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l942 年 l2 月 l1 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 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 l0 一 l 一 5 一 l3 号。 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 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 2001 年 4 月 l8 日立下书面遗嘱, 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 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进行 遗赠,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已 不是 8 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 8 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 行为。并且,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 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 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其上诉理由是:1.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 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 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27 条第 4 项规定,也只能说将这一 小部分确认无效,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黄永彬所立遗嘱所处分的个人 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当得到保护。3.本案属遗嘱继承案件,当然适用《继承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也为《立法法》所确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蒋伦芳的答辩理由是:1.原审经多次开庭审理查明:公证程序违法,公证的 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该公证遗嘱无效,原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基于无效遗嘱提起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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