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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 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 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 物及生活垃吸、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 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任意倾倒或 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 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 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等规 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 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 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撞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 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 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 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 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 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 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任意倾倒或 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 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 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等规 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 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 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 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 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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