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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 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 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 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 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 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 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 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诚、引导,第十四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 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 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 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 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 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 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 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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