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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 條文體系地內容 位 德國民法債編分則第法律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方法,藉他 (1900)812條之費用,而有所取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 812-822 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為之內容,給付所 欲達成的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還之義務。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 日本民法(債編第803有人無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財產或勞務而受利益,致 1886) 條 他人受損失者,於其利益現存之限度內,負將之返還 義務 瑞土務法(第66條不當由他人之財產受有利益者,應返還其利益,有效之 1911) 原因不存在或其後消滅時,亦受有對價者,亦負有返 還之義務。 台灣民法(債編通則第熙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1930)179條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79-183 大陸(1986民法通則第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捐失的,應當 92條將取得的不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院意見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 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 應當予以收繳。立法例 條文體系地 位 內容 德國民法 (1900) 812‐822 債編分則第 812 條 無法律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其他方法,藉他 人之費用,而有所取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 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為之內容,給付所 欲達成的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 還之義務。 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 。 日本民法( 1886) 債編第 803 條 有人無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財產或勞務而受利益,致 他人受損失者,於其利益現存之限度內,負 將之返還 之義務。 瑞士債務法( 1911) 第 66 條 不當由他人之財產受有利益者,應返還其利益,有效之 原因不存在或其後消滅時,亦受有對價者,亦負有返 還之義務。 台灣民法( 1930) 179‐183 債編通則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 者,亦同 。 大陸(1986 ) 民法通則第 92 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 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院意見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 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 理費用後 ,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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