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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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