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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 Jesse helms)更使其对该法案成事不足而败事有 余。因此“1997年免于宗教迫害法”主要是一项众议院立法倡议,即“众议院 法案"( the house bill 最初的“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共有13个部分,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在白宫设立“监视宗教迫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有权确定某国是 否进行宗教迫害;如办公室主任确定某国正在进行法案所界定的宗教迫害,美国 将自动对其进行制裁如取消非人道主义援助,总统在某些情况下可按一定程序暂 停制裁12个月,但只有办公室主任才有权中止制裁;修改移民法,给国外所谓 受宗教迫害者优先避难权等。有学者指岀“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具有如下特征 (1)完全依靠美国单方面的威胁和制裁作为反“宗教迫害”的手段,但一味制 裁对所谓受迫害者无异于雪上加霜;(2)并未预设国务院在推进“宗教自由”和 反对“宗教迫害”方面的格外作用;(3)并未设想通过多边渠道来处理“宗教迫 害”问题,对美国单边行动的效力过于乐观;(4)法案界定“受迫害社群”的标 准有地区和宗教偏向,如末包括犹太教徒、东正教徒、印度教徒和苏丹之外的穆 斯林等;(5)主要针对两类国家即垬产党和穆斯林国家。26“沃尔夫-斯佩克特 法”如其正式名称“1997年免于宗教迫害法”所示,强调对“宗教迫害”的制 裁,这反映了其支持者的立法战略,即认为针对那些对宗教自由无可辩解的、最 严重的侵犯行为的制裁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宗教自由并且可避免像德国处理科学 教派( Scientologists)这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尽管其支持者一再否认,“沃 尔夫-斯佩克特法″还是被批评为“制裁法”,大有挑动文化战争或文明冲突的 26"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romotion on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Belief, 174-175151 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Jesse Helms)更使其对该法案成事不足而败事有 余。因此“1997 年免于宗教迫害法”主要是一项众议院立法倡议,即“众议院 法案”(the House bill)。 最初的“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共有 13 个部分,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在白宫设立“监视宗教迫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有权确定某国是 否进行宗教迫害;如办公室主任确定某国正在进行法案所界定的宗教迫害,美国 将自动对其进行制裁如取消非人道主义援助,总统在某些情况下可按一定程序暂 停制裁 12 个月,但只有办公室主任才有权中止制裁;修改移民法,给国外所谓 受宗教迫害者优先避难权等。有学者指出“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具有如下特征: (1)完全依靠美国单方面的威胁和制裁作为反“宗教迫害”的手段,但一味制 裁对所谓受迫害者无异于雪上加霜;(2)并未预设国务院在推进“宗教自由”和 反对“宗教迫害”方面的格外作用;(3)并未设想通过多边渠道来处理“宗教迫 害”问题,对美国单边行动的效力过于乐观;(4)法案界定“受迫害社群”的标 准有地区和宗教偏向,如未包括犹太教徒、东正教徒、印度教徒和苏丹之外的穆 斯林等;(5)主要针对两类国家即共产党和穆斯林国家。26“沃尔夫--斯佩克特 法”如其正式名称“1997 年免于宗教迫害法”所示,强调对“宗教迫害”的制 裁,这反映了其支持者的立法战略,即认为针对那些对宗教自由无可辩解的、最 严重的侵犯行为的制裁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宗教自由,并且可避免像德国处理科学 教派(Scientologists)这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尽管其支持者一再否认,“沃 尔夫--斯佩克特法”还是被批评为“制裁法”,大有挑动文化战争或文明冲突的 26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romotion on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Belief,” 17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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