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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客体 公示催告程序尽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作了规定,但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却有 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票据公示催告案件,即可背书 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通过该程序达到使票据上存有的权利归于消灭、失权的目 的:二是“一般公示催告”案件,即民事诉讼法中未作适用规定,而在一些实体法(如民法 和商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公示催告程 序除可适用于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之外,还 可适用于限定继承人等案件的公示催告等。德国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死亡 宣告的公示催告、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宣告证券无效 的公示催告。34其中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程序普遍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共同规 定。《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可背书转让票据的公示催告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当这些票据 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特征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可分为银行汇 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 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 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汇票还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就是必须到指定日期才能付款的汇票。(2)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在我国,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不同于 汇票和支票的一个重要特点。(3)支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支票有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 汇票、本票和支票可以分为可以背书转让和不能背书转让两类。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只 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 章并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在票据背面签名的转让人称背书人,接受票据的受让人称被 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宇样的,汇票、 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关于“其他事项”目前尚无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或有价证券,这些事项是否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将取决于今后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民事诉 讼法》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今后有关实体法规定了其他票据或 有价证券,如股票、提单、载货证券、仓单等需要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那么就属于“依照法 34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拭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页。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客体 公示催告程序尽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作了规定,但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却有 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票据公示催告案件,即可背书 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通过该程序达到使票据上存有的权利归于消灭、失权的目 的;二是“一般公示催告”案件,即民事诉讼法中未作适用规定,而在一些实体法(如民法 和商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公示催告程 序除可适用于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之外,还 可适用于限定继承人等案件的公示催告等。德国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死亡 宣告的公示催告、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宣告证券无效 的公示催告。343其中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程序普遍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共同规 定。《民事诉讼法》第 195 条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可背书转让票据的公示催告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当这些票据 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特征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可分为银行汇 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 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 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汇票还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就是必须到指定日期才能付款的汇票。(2)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在我国,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不同于 汇票和支票的一个重要特点。(3)支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支票有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 汇票、本票和支票可以分为可以背书转让和不能背书转让两类。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只 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 章并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在票据背面签名的转让人称背书人,接受票据的受让人称被 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宇样的,汇票、 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关于“其他事项”目前尚无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或有价证券,这些事项是否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将取决于今后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民事诉 讼法》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今后有关实体法规定了其他票据或 有价证券,如股票、提单、载货证券、仓单等需要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那么就属于“依照法                                                               34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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