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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衡流法大学平报 22年第4第 当下主要是网格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4,以下位规范落实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有效补充 在法律之下,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或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更低阶的规章甚至规范性 文件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事实上,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大量地方性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法规应该随着改革的不斯深化国慢慢淡出。一些规范性文件,政策,在特定行 业的技术标准,也都有法律化的需要。 (二)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暴 贝有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才能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其他部门法的关 系,做好相关的面接。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因此一些因有的边界应该得到承认,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一些条文可能沙及国家安全事务,们不应该被纳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之内, 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衔接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部门的作用。同样,在涉及国家安全职能的 法律领城内,不能因为涉及对行为的认定可能采取利罚处罚或行政处罚时,将其简单纳入刑法或行 政法部门中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存在恰好可以在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城平衡出一定的缓冲 区城。 另一方面,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恩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一些部门法的边界还不够 明确。例如《刑法》分则第一章专门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零,但这些罪名主要是围烧传统安全领域 设置的,其他章节中非传统安全的罪名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危害国家安全。类制于暴恐见罪,利 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等到达一定程度就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如问确定零名既 体现危害国家安全的特狂,又不违反果刑法定原则?能否适用调查国家安全犯罪的特珠程序?如 何与《国家安全法》有效衔接,体现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规定?这些问题都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体系和部门法间边界不明的表现。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的扩充问避,主要体观在同家安全领域在向非传统安全领域扩 充的前提下,是否随着安全理念将法律体系进一步扩充。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各领域的扩展 可以顺应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形成国家发全法律在各个具体领域的覆盖。对政策意文上的 总体国家安全凳进行简单的法律映射,上升为各领城安全法,我们可以发现,各领域法不仅存在交 灵,事实上也存在未能被领城安全法所厦灌的国家安全领域。将国家部门权责,公民权利文务在溪 城范调内黴出明确的划分和规制,更需要严谨地设计。此外,每个领城安全法独立立法的必要性也 值得商榷。特别是需要考量各领城的分散立法,是否必然优于概括性的集中立法?把国家安全划 分为各个领城进行立法,是否会导致蝶护国家安全力量的碎片化以及法律权威的虚化?总之,安全 立法的边界肯定会有廷晨,但要“谦抑”,点到即止,不求面面俱到。一条需要坚守的原则是,国家安 全氧念不能泛化。 52当下主要是网络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4. 以下位规范落实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有效补充 在法律之下,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更低阶的规章甚至规范性 文件,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事实上,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大量地方性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法规应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慢慢淡出。 一些规范性文件、政策,在特定行 业的技术标准,也都有法律化的需要。 (二)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 只有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才能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其他部门法的关 系,做好相关的衔接。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因此一些固有的边界应该得到承认。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一些条文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务,但不应该被纳入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之内, 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衔接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部门的作用。 同样,在涉及国家安全职能的 法律领域内,不能因为涉及对行为的认定可能采取刑罚处罚或行政处罚时,将其简单纳入刑法或行 政法部门中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存在恰好可以在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平衡出一定的缓冲 区域。 另一方面,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一些部门法的边界还不够 明确。 例如《刑法》分则第一章专门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但这些罪名主要是围绕传统安全领域 设置的,其他章节中非传统安全的罪名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危害国家安全。 类似于暴恐犯罪、利 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等到达一定程度就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如何确定罪名既 体现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征,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能否适用调查国家安全犯罪的特殊程序? 如 何与《国家安全法》有效衔接,体现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规定? 这些问题都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体系和部门法间边界不明的表现。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的扩充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家安全领域在向非传统安全领域扩 充的前提下,是否随着安全理念将法律体系进一步扩充。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各领域的扩展 可以顺应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形成国家安全法律在各个具体领域的覆盖。 对政策意义上的 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简单的法律映射,上升为各领域安全法,我们可以发现,各领域法不仅存在交 叉,事实上也存在未能被领域安全法所覆盖的国家安全领域。 将国家部门权责、公民权利义务在领 域范围内做出明确的划分和规制,更需要严谨地设计。 此外,每个领域安全法独立立法的必要性也 值得商榷。 特别是需要考量各领域的分散立法,是否必然优于概括性的集中立法? 把国家安全划 分为各个领域进行立法,是否会导致维护国家安全力量的碎片化以及法律权威的虚化? 总之,安全 立法的边界肯定会有延展,但要“谦抑”,点到即止,不求面面俱到。 一条需要坚守的原则是,国家安 全概念不能泛化。 5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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