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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套拥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保系化构观 注的重点。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领城安全的立法缺失相当严重,(核安全法》(网铬安全法》的 出台也回应了相关领战的立法需求。在相对单一的领域,立法复杂度相对较低,但在一些复杂缓 域,单一的专门领城法很难覆盖本领域安全事项的规制。如果以专门的单一领城立法难度很大,解 决的方式可以采取分散式立法,如军事领城存在多部立法:或者以一急法带动后续立法和下位立法 的方式.如(网络安全法》及其后续的单行法和下位法规。 (2)专门行为法。专门行为法以国家相应的专门行为进行立法。典型的如《反问漂法》《反恐 怖主文法》(反外国制栽法》。另外,还有一系列管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此类法律在国家安全法律部门单独成型以前可以归人行政部 门法.其执法主体也相对单一,往往是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或军事单位执法的依据。 (3)专门组织法。法律的实熊离不开明确的执法主体的参与.然而除了专门的行为法所规定的 行政行为或军事行为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往往涉及多个领城,需要多个执法主体相互协测。如 果缺乏组织协调,往往出现推谈或不作为的情形。因此通过专门的组织法,明晰执法主体和职责权 限,很有色要。特别是作为(国家安全法》中的中央国家安全额学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既是一 个或治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4)专门保障法。国家发全所沙及的诸多事项和配套精麓,如宜传,教育,人员的招录,培训和 管理特定群体的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等,在新时期仅依靠政策可能难以为继,面按阻一般的保障 法律规定,往往又不能适应国家安全专门保障的要求因此需爱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 (5)专门程序法。国家机关在谬及国家安全的行数行为和刑事行为上,往往存在一些例外。传 绕上是通过在法条巾设立但书等方式作为例外,予以排除或豁免。如我国《利法》第56条规定“对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到夺政的权利”: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的犯罪 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枚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观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277条 规定“放意阳母国家安全机美,公安机美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酸助方法,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教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关于监察程序的特殊规 定,对于国家安全工作也有一定的倩签意义。可以考恩设立一部“国家安全调查程序法”或在未来 并(国家安全法(典)》之中。 (6)专门的监昏和数济法。国家安全事项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减国家重大利益,对相对人特判是 公民个人的权利往往需要进行克减.实际上造成了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的一种张力, 相对面言公民个人子求数济的途径比较受限。对于特殊的权力更要进行特别严格的监悟,即便公 民的权利受到克诚,公民因此寻求数济的权利也不应被克减。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与一般的行 政机关相比往往也比较特味,因面,专门的监督立法显得特别必要。 (7)专门的特味法,包括时间上的特味法和空间上的特殊法。特殊的时间与常时相对,一般是 指紧急状态期间,甚至可以是战时。与常时相比,在棒殊时间节点上,一些权利和权力的存续可能 需要调整。虽然紧急状态期间,可以做出临时性的调整,们在常时更需要不斯推演,形成预案。枰 殊的空间法对应的是短越了我国法域的法律,可以是物理上的线外世界,也可以是现实以外的虚拟 世界。随着我国开放水平的不新深人,海外利整保护和推进共同安全的需求不新增大,当域外法律 和国内法产生规范的冲突,管辖及相应的篇免,这是国际法和域外法都需要透行考虑。虚叔空问在 51 注的重点。 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领域安全的立法缺失相当严重,《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 出台也回应了相关领域的立法需求。 在相对单一的领域,立法复杂度相对较低,但在一些复杂领 域,单一的专门领域法很难覆盖本领域安全事项的规制。 如果以专门的单一领域立法难度很大,解 决的方式可以采取分散式立法,如军事领域存在多部立法;或者以一总法带动后续立法和下位立法 的方式,如《网络安全法》及其后续的单行法和下位法规。 (2)专门行为法。 专门行为法以国家相应的专门行为进行立法。 典型的如《反间谍法》 《反恐 怖主义法》《反外国制裁法》。 另外,还有一系列管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此类法律在国家安全法律部门单独成型以前可以归入行政部 门法,其执法主体也相对单一,往往是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或军事单位执法的依据。 (3)专门组织法。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明确的执法主体的参与,然而除了专门的行为法所规定的 行政行为或军事行为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执法主体相互协调。 如 果缺乏组织协调,往往出现推诿或不作为的情形。 因此通过专门的组织法,明晰执法主体和职责权 限,很有必要。 特别是作为《国家安全法》中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既是一 个政治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4)专门保障法。 国家安全所涉及的诸多事项和配套措施,如宣传、教育,人员的招录、培训和 管理,特定群体的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等,在新时期仅依靠政策可能难以为继,而按照一般的保障 法律规定,往往又不能适应国家安全专门保障的要求,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 (5)专门程序法。 国家机关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上,往往存在一些例外。 传 统上是通过在法条中设立但书等方式作为例外,予以排除或豁免。 如我国《刑法》第 56 条规定“对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 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 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 277 条 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关于监察程序的特殊规 定,对于国家安全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可以考虑设立一部“国家安全调查程序法”或在未来 并《国家安全法(典)》之中。 (6)专门的监督和救济法。 国家安全事项往往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重大利益,对相对人特别是 公民个人的权利往往需要进行克减,实际上造成了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的一种张力, 相对而言公民个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比较受限。 对于特殊的权力更要进行特别严格的监督,即便公 民的权利受到克减,公民因此寻求救济的权利也不应被克减。 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与一般的行 政机关相比往往也比较特殊,因而,专门的监督立法显得特别必要。 (7)专门的特殊法,包括时间上的特殊法和空间上的特殊法。 特殊的时间与常时相对,一般是 指紧急状态期间,甚至可以是战时。 与常时相比,在特殊时间节点上,一些权利和权力的存续可能 需要调整。 虽然紧急状态期间,可以做出临时性的调整,但在常时更需要不断推演,形成预案。 特 殊的空间法对应的是超越了我国法域的法律,可以是物理上的域外世界,也可以是现实以外的虚拟 世界。 随着我国开放水平的不断深入,海外利益保护和推进共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大,当域外法律 和国内法产生规范的冲突,管辖及相应的豁免,这是国际法和域外法都需要进行考虑。 虚拟空间在 51 肖君拥 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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