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本身可以说明某一特殊语言是否是完全的及连续的,即这一语言中的命题是“正确的”还是“错 误的”。事实上的证据本身可以说明“逻辑编排系统”的种类能否在实际中找到有意义的对应物,即在 分析具体问题中的某一特殊种类时,这些条目划分是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供给”与“需求”这一简 单的事例既说明了这一点也说明了前面所谈到的一系列逻辑分析问题。作为经济理论这种语言的构成 要素,供给与需求是两大主要类别,影响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因素及影响生产的因素都被划到这两大类 别中来。这种二分法的实用性取决于“它在经验资料方面的高度概括性,即如果我们把任一问题中影 响需求的力量与影响供给的力量分别开列出来的话,那么我们将会得到这样两类资料:它们之间很少 有哪些项目是共同的。”现在,这样一种概括对于象消费品终极市场一样的市场来说是合理的。在这 类市场中,可以被看作是需求产品的经济单位与可以被看作是供给产品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明确的、 严格的区分。很少存在这样的混乱现象:从某一方面看来,某一特殊因素应被划归影响供给的项目之 类,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又应被划归影响需求的项目之类。而且也很少有必要考虑两个类别之间的交 叉效应(即交叉重复)。在这类问题中,在标题“供给”与_“需求”下对有关因素进行编排所需要采 取的步骤既简单又明了,从而极大地简化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简单明了的方法还防止了在 其它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差错。但是,这种概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理的。例如,在一个主要是 投机性的市场中,对于价格的每日波动来说,这一概括就是不合理的。例如,一则关于增加超额利润 税的谣传,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应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供给发生影响的因素呢,还是应 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需求发生影响的因素呢?在类似的情况下,几乎对于每一因素来说, 将其划归“供给”标题之下的理由大约与将其划归“需求”标题之下的理由一样多。这些概念仍然可 以使用而且不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它们仍然是“正确的”,但与在第一个例子中的情况相比它们的用处 则明显地要小得多,这是因为它们没有有意义的实证对应物。 作为一种实证假说体系,理论应该通过其对它意在加以“解释”的那一类现象的预测能力来检 验。唯有实际证据才能表明该理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唯有实际证据才 能表明该理论是被作为合理因素而暂时地得到“接受”呢,还是遭到了“拒绝”。正如我下面将更为详 细地阐述的那样,对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唯一有关的检验,是将其预测与实际情况所作的比较。郊果 该假说的预测(“频繁地”或比来自于另一假说的预测更为经常地)与实践相抵触,那么该假说则遭到 了否定:如果该假说的预测没有与实践相抵触,那么它则为人们所认可:如果该假说业已多次成功地 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抵触现象,那么它则具有极大的可信赖程度。实际证据永远也不可能“证实”某 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来显示该假说的正确性。当我们说到某一假说已经在实 践中得到了确认时(并不十分准确),我们通常所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避免误解,可能有必要明确一下:我们用来检验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预测”,并不一定非 得是对尚未发生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也就是说,不一定非得是对将来事件的预见。它可以是对业已发 生了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但前提条件是对这一现象所作的观察尚未进行,或者是虽然对这一现象的观 察业已作出。但进行预测的人尚不知晓。例如,在其它一些情况已知的情况下,某一假说预测在1906 年将会有某些情况发生。如果对这一时期的史料记载所作的研究表明,在1906年某些情况确实发生了, 那么该预测则得到了实践的确认。反之,如果研究表明在1906年某些情况并没有发生,那么该预测则 与实际情况发生了抵触。 从这种意义上讲,某一假说的合理性本身并不足以作为对其它假说进行取舍的标准。人们可以 观察到的事实在数量上必然是十分有限的,但可能的假说却是无限的。如果存在某一种假说与可得证 据相一致,那么一定还有无数的假设也与这一可得证据相一致。例如,假设对某一特殊消费品所征收 的一种特别货物税,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其上涨幅度完全等同于税收的数量。这与竞争情况下稳定的准则本身可以说明某一特殊语言是否是完全的及连续的,即这一语言中的命题是“正确的”还是“错 误的”。事实上的证据本身可以说明“逻辑编排系统”的种类能否在实际中找到有意义的对应物,即在 分析具体问题中的某一特殊种类时,这些条目划分是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供给”与“需求”这一简 单的事例既说明了这一点也说明了前面所谈到的一系列逻辑分析问题。作为经济理论这种语言的构成 要素,供给与需求是两大主要类别,影响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因素及影响生产的因素都被划到这两大类 别中来。这种二分法的实用性取决于“它在经验资料方面的高度概括性,即如果我们把任一问题中影 响需求的力量与影响供给的力量分别开列出来的话,那么我们将会得到这样两类资料:它们之间很少 有哪些项目是共同的。”现在,这样一种概括对于象消费品终极市场一样的市场来说是合理的。在这一 类市场中,可以被看作是需求产品的经济单位与可以被看作是供给产品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明确的、 严格的区分。很少存在这样的混乱现象:从某一方面看来,某一特殊因素应被划归影响供给的项目之 类,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又应被划归影响需求的项目之类。而且也很少有必要考虑两个类别之间的交 叉效应(即交叉重复)。在这类问题中,在标题“供给”与_“需求”下对有关因素进行编排所需要采 取的步骤既简单又明了,从而极大地简化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简单明了的方法还防止了在 其它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差错。但是,这种概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理的。例如,在一个主要是 投机性的市场中,对于价格的每日波动来说,这一概括就是不合理的。例如,一则关于增加超额利润 税的谣传,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应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供给发生影响的因素呢,还是应 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需求发生影响的因素呢?在类似的情况下,几乎对于每一因素来说, 将其划归“供给”标题之下的理由大约与将其划归“需求”标题之下的理由一样多。这些概念仍然可 以使用而且不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它们仍然是“正确的”,但与在第一个例子中的情况相比它们的用处 则明显地要小得多,这是因为它们没有有意义的实证对应物。 作为一种实证假说体系,理论应该通过其对它意在加以“解释”的那一类现象的预测能力来检 验。唯有实际证据才能表明该理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唯有实际证据才 能表明该理论是被作为合理因素而暂时地得到“接受”呢,还是遭到了“拒绝”。正如我下面将更为详 细地阐述的那样,对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唯一有关的检验,是将其预测与实际情况所作的比较。郊果 该假说的预测(“频繁地”或比来自于另一假说的预测更为经常地)与实践相抵触,那么该假说则遭到 了否定;如果该假说的预测没有与实践相抵触,那么它则为人们所认可;如果该假说业已多次成功地 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抵触现象,那么它则具有极大的可信赖程度。实际证据永远也不可能“证实”某一 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来显示该假说的正确性。当我们说到某一假说已经在实 践中得到了确认时(并不十分准确),我们通常所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避免误解,可能有必要明确一下:我们用来检验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预测”,并不一定非 得是对尚未发生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也就是说,不一定非得是对将来事件的预见。它可以是对业已发 生了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但前提条件是对这一现象所作的观察尚未进行,或者是虽然对这一现象的观 察业已作出。但进行预测的人尚不知晓。例如,在其它一些情况已知的情况下,某一假说预测在 1906 年将会有某些情况发生。如果对这一时期的史料记载所作的研究表明,在 1906 年某些情况确实发生了, 那么该预测则得到了实践的确认。反之,如果研究表明在 1906 年某些情况并没有发生,那么该预测则 与实际情况发生了抵触。 从这种意义上讲,某一假说的合理性本身并不足以作为对其它假说进行取舍的标准。人们可以 观察到的事实在数量上必然是十分有限的,但可能的假说却是无限的。如果存在某一种假说与可得证 据相一致,那么一定还有无数的假设也与这一可得证据相一致。例如,假设对某一特殊消费品所征收 的一种特别货物税,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其上涨幅度完全等同于税收的数量。这与竞争情况下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