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务进出口统计报表为季报。其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 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 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 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 旅游、通信服务、金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飘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 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报表为年报。其中,非金类外国附属机构服 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3表-4表)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金融 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5表-10表)由相关 金融部门填报。 自然人移动统计报表(服贸统综11表-12表)为年报。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数据并上报至商务 部。 (九)基层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基本情况登记表”(服贸统基1表)为 年度报表,由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填报。服务进出口情况表(服贸统基2表-8表)分别由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 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出口和进口业务的调查对像填表并报送至商务 部,同时抄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 调查对象报送数据进行核查。 (十)商务部将定期对格地区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自然 人移动统计数据予以反馈 (十一)本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相关标准 (十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 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十三)本制度报表数据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十四)本制度由商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 (八)服务进出口统计报表为季报。其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 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 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 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 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 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报表为年报。其中,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 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 3 表-4 表)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金融 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 5 表-10 表)由相关 金融部门填报。 自然人移动统计报表(服贸统综 11 表-12 表)为年报。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数据并上报至商务 部。 (九)基层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基本情况登记表”(服贸统基 1 表)为 年度报表,由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填报。服务进出口情况表(服贸统基 2 表-8 表)分别由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 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出口和进口业务的调查对象填表并报送至商务 部,同时抄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 调查对象报送数据进行核查。 (十)商务部将定期对各地区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自然 人移动统计数据予以反馈。 (十一)本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相关标准。 (十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 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十三)本制度报表数据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十四)本制度由商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