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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三大案”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启示 2012年10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 ICSID)设立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责令厄瓜多尔政府向美国西方石油公司赔偿18亿美元,加上裁决之前的利息更 达到23亿美元。这一赔偿金额在当时创造了历史纪录,在国际上引起强烈震动。 但这一纪录并未保持多久。2014年2月,阿根廷政府与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达 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后者支付50亿美元的补偿金,后者撤回在cs|D的仲裁请 求 5个月之后,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成立的一个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责令俄罗 斯联邦政府赔偿尤科斯石油公司三家股东的损失,金额高达500亿美元。 这三起相继发生的案件有不少相似的地方:都发生在能源领域、产生了天价赔偿, 三起案件还都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案件。 投资仲裁样本 西方石油公司诉厄瓜多尔政府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仲裁案件,展现了一项投资如 何从合作走向争端进而走上仲裁庭的过程,也展示了投资仲裁庭通常采取的法律 解释方法、法律推理过程以及赔偿金计算方法。 1999年,美国西方石油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与厄瓜多尔国有石油公司签 订分成合同,由前者出资勘探开发厄境内的15号油田,产出的石油由双方按照 大约7:3的比例进行分配。2000年,西方公司将分成合同的40%权益转让给 加拿大AEC公司,并告知了厄有关部门。厄当局虽然没有正式批准该转让行为, 但与西方公司一直就此保持沟通,双方相安无事。从2004年开始,西方公司与 厄当局因为增值税征缴等问题发生纠纷,矛盾不断升级。2006年5月15日, 厄当局以西方公司未经厄方批准而擅自转让合同权益为由,宣布终止分成合同, 并扣押西方公司在15号油田的所有资产。两天之后,西方公司向CSD申请仲 仲裁庭认为,分成合同本身以及厄法律均规定,转让分成合同的权利义务须经厄 当局批准,因此西方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确有不当;但是,转让能源“三大案”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启示 2012 年 10 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 ICSID)设立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责令厄瓜多尔政府向美国西方石油公司赔偿 18 亿美元,加上裁决之前的利息更 达到 23 亿美元。这一赔偿金额在当时创造了历史纪录,在国际上引起强烈震动。 但这一纪录并未保持多久。2014 年 2 月,阿根廷政府与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达 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后者支付 50 亿美元的补偿金,后者撤回在 ICSID 的仲裁请 求。 5 个月之后,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成立的一个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责令俄罗 斯联邦政府赔偿尤科斯石油公司三家股东的损失,金额高达 500 亿美元。 这三起相继发生的案件有不少相似的地方:都发生在能源领域、产生了天价赔偿, 三起案件还都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案件。 投资仲裁样本 西方石油公司诉厄瓜多尔政府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仲裁案件,展现了一项投资如 何从合作走向争端进而走上仲裁庭的过程,也展示了投资仲裁庭通常采取的法律 解释方法、法律推理过程以及赔偿金计算方法。 1999 年,美国西方石油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与厄瓜多尔国有石油公司签 订分成合同,由前者出资勘探开发厄境内的 15 号油田,产出的石油由双方按照 大约 7:3 的比例进行分配。2000 年,西方公司将分成合同的 40%权益转让给 加拿大 AEC 公司,并告知了厄有关部门。厄当局虽然没有正式批准该转让行为, 但与西方公司一直就此保持沟通,双方相安无事。从 2004 年开始,西方公司与 厄当局因为增值税征缴等问题发生纠纷,矛盾不断升级。2006 年 5 月 15 日, 厄当局以西方公司未经厄方批准而擅自转让合同权益为由,宣布终止分成合同, 并扣押西方公司在 15 号油田的所有资产。两天之后,西方公司向 ICSID 申请仲 裁。 仲裁庭认为,分成合同本身以及厄法律均规定,转让分成合同的权利义务须经厄 当局批准,因此西方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确有不当;但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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