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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决定还是不是应申 请的行政决定?如果是应申请行政决定,在申请人没有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复议机关直接作 出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对上述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推定相 对人在申请中所未明确提出的请求,是已经放弃的请求还是包含于己经提出的请求之中。我 们认为,这种法律推定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尊重民主和人权,二是没有提出的请求与己 经提出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前一原则,要求我们通过法律推定不能剥夺或限制 公民的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应当增进公民的权益、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一原则,则要求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推定对申请作任意的解释或扩大,要求把法律推定限制 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能够从己知合理、必然地推导出未知、未提请求,是已提请求的合理、 必然结果。基于上述原则,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在行 政复议中没有明确地主张放弃赔偿,就应当推定撤销或变更等请求包含了行政赔偿请求:复 议机关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仍为应申请行政决定, 并是合法的行政决定。1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专门规定了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根据该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由以下三种:第一,60 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 少于60日。特别法规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例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等等。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较短,不仅无害于申请人,反而有利于申请人,可以使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申请人即使不服复议决定,也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行政复 议法》作了上述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特别法必须是法律,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更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必须少于60日,才能被有效适用。如 果特别法规定的期限长于60日,则不能被有效适用。第三,长于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贵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被依法中止的,中止期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四)复议决定的效力 1参见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9页。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决定还是不是应申 请的行政决定?如果是应申请行政决定,在申请人没有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复议机关直接作 出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对上述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推定相 对人在申请中所未明确提出的请求,是已经放弃的请求还是包含于已经提出的请求之中。我 们认为,这种法律推定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尊重民主和人权,二是没有提出的请求与已 经提出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前一原则,要求我们通过法律推定不能剥夺或限制 公民的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应当增进公民的权益、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一原则,则要求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推定对申请作任意的解释或扩大,要求把法律推定限制 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能够从已知合理、必然地推导出未知、未提请求,是已提请求的合理、 必然结果。基于上述原则,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在行 政复议中没有明确地主张放弃赔偿,就应当推定撤销或变更等请求包含了行政赔偿请求;复 议机关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仍为应申请行政决定, 并是合法的行政决定。 1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专门规定了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根据该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由以下三种:第一,60 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 少于 60 日。特别法规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 60 日的,从其规定。例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决定, 等等。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较短,不仅无害于申请人,反而有利于申请人,可以使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申请人即使不服复议决定,也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行政复 议法》作了上述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特别法必须是法律,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更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必须少于 60 日,才能被有效适用。如 果特别法规定的期限长于 60 日,则不能被有效适用。第三,长于 60 日。根据《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行政复议被依法中止的,中止期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四)复议决定的效力 1 参见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3-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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