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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 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②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 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③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3.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 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 为。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 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股东配股: (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 (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己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 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会 计年度。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 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三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 会计年度计算。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后,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 股本总额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 上述比例的限制。(2)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低于 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 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②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 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③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3.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 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 为。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 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股东配股: (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 (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己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 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会 计年度。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 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三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 会计年度计算。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后,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 股本总额 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 上述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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