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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 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 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 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 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 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 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 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 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 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 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 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 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 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 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 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 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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