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1: 2005年6月13日,一场由水库管理使用权引发的案件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的 原告是邻水县水利局九龙水利水保站,被告是九龙镇螺丝沟村十三组张某等5人。案件的起因是谁该拥有邻水县螺丝 沟水库的管理和使用权?该水库始建于1958年9月,1978年10月大坝加高。螺丝沟水库位于邻水县九龙镇螺丝沟村十 三组,是一座以农业灌溉、防洪调度和渔业养殖为主的综合性水利工程。水库灌区涉及九龙镇和风垭乡的6个村55个组, 属跨乡(镇)的县管小(1)型水库。1994年1月以来,这个水库一直由当地村民进行水面经营养殖活动。为收回该水库 的管理和使用权,原告于2005年6月依法向九龙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布当地村民管理无效,收回水库的管理权和 使用权。为了便于水库的管理,1984年3月13日,邻水县九龙区公所下发了《关于螺丝沟水库工程管理所所长任命的通 知》,任命螺丝沟大队张某为该水库工程管理所所长,并组成螺丝沟水库工程管理所。1994年1月,为了规范管理,邻水 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报告的通知》,将该水库划归县水利局管理。县水利局按照《四 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此水库指定当地的九龙水利水保站管理,由九龙水利水保站依法履行此水库的管理 权。此后,县水利局先后任命了该水库管理所4任所长,均未如愿进入水库管理所行使管理职能和职权 案评:《水法》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ˆ据此, 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属于国家财产。国家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国家是 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直接行使上述权利,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代表机关代为行使。因此,该法第3条、第12条规定,“水 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可见,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上述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被赋予了对国家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当然,上述法律规定有例外条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据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水资源尽管依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使 用 根据案件反映的情况来看,螺丝沟水库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国家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水库性质为小型国有水库。 按照上文的分析,邻水县水利局当然地享有对该水库的管理权。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水利局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水库的 管理权交由其设置的相应管理机构实施。九龙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作为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根据县水利局的授权,依法取得对螺丝沟水库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即可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要求法 律救济。 被告虽然在水库建成初期受地方政府委托管理水库,且对水库的建设亦有劳力投入,但并不因此享有对水库的管理 使用权,在有权机关依法变更其管理委托时,被告等人对水库的管理权即行终止,无权再对水库及其所含水资源进行经 营管理。 2005年Ⅱ1月30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螺丝沟水库移交给原告,并承担全部案件受F 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九龙法庭通过合议庭合议,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定审议,法院院长批准 案例分析2 关中公路环线建设是陕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之一。建设中需穿越陕西省宝鸡峡灌区礼泉、赵镇两个管理站的 5个管理段,改移分支渠2条5400米、斗分渠11条6599米,横穿渠道修建涵洞41道、恢复各类渠系建筑物58座,直 接影响灌溉面积56万亩。工程建设单位在未与宝鸡峡灌溉管理局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毁渠施工,直接导致水利设施无法 正常运行,严重侵犯了灌区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灌区施设的正常运行 针对此,陕西省宝鸡峡灌溉管理局多次冋施工单位下发停工通知书,省水利厅政法处、省水政监察总队也先后派员 深入公路施工现场,指导协调维权工作,并与省交通管理部门商洽水利设施修复改移事宜,通过依法力争,及时制止了 违法侵权行为,并于11月25日与关中环线建设单位达成了补偿协议,获赔水利设施修复费519万元。宝鸡峡灌区依法 维权工作的开展,为全省水利部门依法维护水利设施安全积累了经验《水法》三十五条 案例分析3:6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 1: 2005 年 6 月 13 日,一场由水库管理使用权引发的案件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的 原告是邻水县水利局九龙水利水保站,被告是九龙镇螺丝沟村十三组张某等 5 人。 案件的起因是谁该拥有邻水县螺丝 沟水库的管理和使用权??该水库始建于 1958 年 9 月,1978 年 10 月大坝加高。螺丝沟水库位于邻水县九龙镇螺丝沟村十 三组,是一座以农业灌溉、防洪调度和渔业养殖为主的综合性水利工程。水库灌区涉及九龙镇和风垭乡的 6 个村 55 个组, 属跨乡(镇)的县管小(1)型水库。1994 年 1 月以来,这个水库一直由当地村民进行水面经营养殖活动。为收回该水库 的管理和使用权,原告于 2005 年 6 月依法向九龙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布当地村民管理无效,收回水库的管理权和 使用权。为了便于水库的管理,1984 年 3 月 13 日,邻水县九龙区公所下发了《关于螺丝沟水库工程管理所所长任命的通 知》,任命螺丝沟大队张某为该水库工程管理所所长,并组成螺丝沟水库工程管理所。1994 年 1 月,为了规范管理,邻水 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报告的通知》,将该水库划归县水利局管理。县水利局按照《四 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此水库指定当地的九龙水利水保站管理,由九龙水利水保站依法履行此水库的管理 权。此后,县水利局先后任命了该水库管理所 4 任所长,均未如愿进入水库管理所行使管理职能和职权。 案评:《水法》第 2 条、第 3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据此, 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属于国家财产。国家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国家是一 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直接行使上述权利,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代表机关代为行使。因此,该法第 3 条、第 12 条规定,“水 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可见,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上述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被赋予了对国家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当然,上述法律规定有例外条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据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水资源尽管依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使 用。 根据案件反映的情况来看,螺丝沟水库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国家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水库性质为小型国有水库。 按照上文的分析,邻水县水利局当然地享有对该水库的管理权。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水利局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水库的 管理权交由其设置的相应管理机构实施。九龙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作为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根据县水利局的授权,依法取得对螺丝沟水库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即可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要求法 律救济。 被告虽然在水库建成初期受地方政府委托管理水库,且对水库的建设亦有劳力投入,但并不因此享有对水库的管理 使用权,在有权机关依法变更其管理委托时,被告等人对水库的管理权即行终止,无权再对水库及其所含水资源进行经 营管理。 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九龙法庭通过合议庭合议,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定审议,法院院长批准,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将螺丝沟水库移交给原告,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例分析 2: 关中公路环线建设是陕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之一。建设中需穿越陕西省宝鸡峡灌区礼泉、赵镇两个管理站的 5 个管理段,改移分支渠 2 条 5400 米、斗分渠 11 条 6599 米,横穿渠道修建涵洞 41 道、恢复各类渠系建筑物 58 座,直 接影响灌溉面积 5.6 万亩。工程建设单位在未与宝鸡峡灌溉管理局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毁渠施工,直接导致水利设施无法 正常运行,严重侵犯了灌区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灌区施设的正常运行。 针对此,陕西省宝鸡峡灌溉管理局多次向施工单位下发停工通知书,省水利厅政法处、省水政监察总队也先后派员 深入公路施工现场,指导协调维权工作,并与省交通管理部门商洽水利设施修复改移事宜,通过依法力争,及时制止了 违法侵权行为,并于 11 月 25 日与关中环线建设单位达成了补偿协议,获赔水利设施修复费 519 万元。宝鸡峡灌区依法 维权工作的开展,为全省水利部门依法维护水利设施安全积累了经验《水法》三十五条 案例分析 3: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