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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并内科疾病 以下情况不宜妊娠 (1)心功能Ⅲ~IV级者; (2)以往有过心衰者; (3)肺A高压,重度主A狭窄,Ⅲ房室传导阻滞,心房颤动、扑 动,舒张期奔马率; (4)紫绀型心脏病 (5)活动性风湿或细菌性心内膜炎者。 以下情况不宜妊娠 (1)心功能Ⅲ~Ⅳ级者; (2)以往有过心衰者; (3)肺A高压,重度主A狭窄,Ⅲ房室传导阻滞,心房颤动、扑 动,舒张期奔马率; (4)紫绀型心脏病 (5)活动性风湿或细菌性心内膜炎者。 第十章 合并内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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