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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利润分配 (六)税利分流制度 1.税利分流,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两种形式上缴国家一 部分,其余利润留给企业。 2税后承包,是企业把上缴所得税以后应交给国家的投资收益部分以承包 方式确定下来。 3税后还贷。实行税利分流之前,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是用所得 税前利润归还的,这样,实际上国家承担了一部分还贷负担,而且容易造成企 业争贷款,不重视投资效果的情况。因此,税利分流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应在缴纳所得税以后,用企业留用利润或其他自主运用的资金归还。 具体做法是: (1)从1989年起,企业新借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均用生产发展 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归还,在借款期间内,企业支付的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 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2)企业原先所取得的老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可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一部 分,但最多只能归还一半,其余部分应该用企业留用利润归还。 (3)从1989年起,试点企业无论归还新老借款,一律不再按还款利润提取 两项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 "#$%"&'  ()*+#$ ,-./0! "12! 3456 7.)8()9:; 5 <1 => ?#@A12B@CDEFGH I2:JKL()MN OP!QRSTU.7.)8 ()9:&VW";; XYZ[\; )]<1! ^_`ab  c def9g 7.)8()9: h]i;j8kl m]XnfoGm]<1V9:pqrst Vuvw 9:x yzgVu7.)8Hh!  {|} ~9: h]xy;5 <1 €‚ƒ<1„&…;; <1! c de†‡ˆ‰<1f~9:ŠJ‹Œ1: } Žm]v‘m]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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