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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 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 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 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以致我国学者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书中提出了“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2]更有学者提出“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3] 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派别的简单分类 相对于国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而言,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 步阶段。但毕竟经过数十年的理论研究,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也形成了 批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从研究的主要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研究主 要分为以下四个学派: 1、历史主义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徐国栋先生。从其发表的三篇有关诚信原则的 论文(《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一以 罗马法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以及《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有关诚信原则的 论述来看,可以发现徐先生试图从诚信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历史 学分析来揭示诚信原则之应有内涵,并进而指出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薄弱环节。尤为 值得肯定的是,徐先生通过对古罗马“诚信”内涵的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 诚信之分类4],不能不说是对学界的一大贡献。在《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 以罗马法为中心》一文中徐先生对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统一的社会契约论基础进行了详 尽的分析,并进而在《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一文中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二者可 以统一于一般诚信中”的结论[5],在此基础上其指出“我国诚信理论实际上是仅关于客观诚 信的理论,主观诚信的研究相当薄弱,因此出现了一些悖论。学者一方面强调诚信原则应贯 彻于民法始终,另一方面,同样的学者又在物权法中排除诚信。”[6 2、实用主义学派。该学派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该学派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亦对诚信 原则内涵、本质等加以研究,但其主要着眼点在于揭示诚信原则的实际价值意义,即其实用 性,并进而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梁先生在其《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中便以诚信原 则的发展历程、本质为基点,详尽分析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并进而阐述了其漏洞补充的价值 意义和其适用的限制。相关文章还有张成龙的《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任凯等的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审判中的适用》,等等 3、扩张主义学派。有部分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之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私法之范畴。台 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7] 王先林先生亦撰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近更有学者提出了“税法中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依该学派诸学者之观点,基于法的共通价值取向诚信原则理应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 要求。[1]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 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 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以致我国学者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 书中提出了“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2]更有学者提出“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3] 一、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派别的简单分类 相对于国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而言,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 步阶段。但毕竟经过数十年的理论研究,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也形成了 一批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从研究的主要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研究主 要分为以下四个学派: 1、历史主义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徐国栋先生。从其发表的三篇有关诚信原则的 论文(《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 罗马法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以及《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有关诚信原则的 论述来看,可以发现徐先生试图从诚信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历史 学分析来揭示诚信原则之应有内涵,并进而指出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薄弱环节。尤为 值得肯定的是,徐先生通过对古罗马“诚信”内涵的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 诚信之分类[4],不能不说是对学界的一大贡献。在《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 ——以罗马法为中心》一文中徐先生对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统一的社会契约论基础进行了详 尽的分析,并进而在《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一文中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二者可 以统一于一般诚信中”的结论[5],在此基础上其指出“我国诚信理论实际上是仅关于客观诚 信的理论,主观诚信的研究相当薄弱,因此出现了一些悖论。学者一方面强调诚信原则应贯 彻于民法始终,另一方面,同样的学者又在物权法中排除诚信。” [6] 2、实用主义学派。该学派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该学派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亦对诚信 原则内涵、本质等加以研究,但其主要着眼点在于揭示诚信原则的实际价值意义,即其实用 性,并进而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梁先生在其《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中便以诚信原 则的发展历程、本质为基点,详尽分析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并进而阐述了其漏洞补充的价值 意义和其适用的限制。相关文章还有张成龙的《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任凯等的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审判中的适用》,等等。 3、扩张主义学派。有部分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之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私法之范畴。台 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7] 王先林先生亦撰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近更有学者提出了“税法中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依该学派诸学者之观点,基于法的共通价值取向诚信原则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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