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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 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重视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扶持旅游商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 业合作社开发具有地方民俗特色或者旅游景区(点)独特性 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 化发展。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旅游商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广播电视 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 划和促销方案,开展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旅游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资源信息 共享;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 预订和网上支付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有关会 议、博览交易、经贸洽谈、科技交流、民间文化交流、体育 赛事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 风情等,提高产品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世界 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 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 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重视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扶持旅游商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 业合作社开发具有地方民俗特色或者旅游景区(点)独特性 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 化发展。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旅游商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广播电视、 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 划和促销方案,开展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旅游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资源信息 共享;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 预订和网上支付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有关会 议、博览交易、经贸洽谈、科技交流、民间文化交流、体育 赛事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 风情等,提高产品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世界 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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