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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步行交通 5.1一般规定 5.1.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 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胺全和交通连续 性,避免无帮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 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 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 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 0.75 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 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 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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