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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36、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 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 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 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8、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 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 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39、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 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 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0、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 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 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 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7 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36、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 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 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 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8、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 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 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39、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 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 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0、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 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 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 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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