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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附英文 【颁布单位】:公安部/外交部 【颁布日期】:1986-12-27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岀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 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 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 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 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 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 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 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 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 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 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 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 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 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 人员:(七)℃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 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 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 证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 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二) 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雇用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 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 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 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 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 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 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 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 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 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1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附英文) 【颁布单位】:公安部/外交部 【颁布日期】:1986-12-27 【正 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 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 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 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 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 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 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 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 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 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 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 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 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 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 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 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 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 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 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二) 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雇用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 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 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 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 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 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 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 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 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 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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