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刘剑文老师的相关文章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02期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放在了“加强多学科研究,拓展研究的理论 背景”之一小标题下,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与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理学的关系并列:并 总结了国内学者对税收中的债权、担保物权等研究进行了总结。可见刘剑文老师是比较倾向 于税法的独立法秩序说的,只是把与民法的交叉视为理论拓展的研究方向。 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1999年7月 在此文中,作者将税收法律关系称为“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 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但并未否认其具有公法的特性。 王相坤,刘剑文《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3月 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新的 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 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 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河北法学,2008年12月 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权之一,对公民生存权等诸项权利的实现有着重 要的意义。在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中,不仅将面临来自平等主体的权利侵害,更将无法避免以 参与财产收益分配为目的的征税权的侵害。为此,必须通过私法与税法的双重制度构建,为 私人财产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障。私法通过财产权行使规则的确立,为财产权提供积极的 制度保障,而税法则必须通过对国家征税权的自觉约束与规范,防止征税权对财产权造成过 度的侵害,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着重研究私人财产权双重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如何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避免规则的冲突。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法论丛,2012年2月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进一步阐述了财税法定在对于纳税人保护上的重要意义“财税法 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 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 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 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 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 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 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 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 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 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 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第6页,共7页)一、 刘剑文老师的相关文章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 年 02 期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放在了“加强多学科研究,拓展研究的理论 背景”之一小标题下,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与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理学的关系并列;并 总结了国内学者对税收中的债权、担保物权等研究进行了总结。可见刘剑文老师是比较倾向 于税法的独立法秩序说的,只是把与民法的交叉视为理论拓展的研究方向。 刘剑文,李刚 《税收法律关系新论》,1999 年 7 月 在此文中,作者将税收法律关系称为“以 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 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但并未否认其具有公法的特性。 王相坤, 刘剑文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 3 月 从一定意义上说, 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 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新的 研究视角切入, 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 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 要素的二元构成; 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 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 再到法权, 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 河北法学,2008年12月 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权之一, 对公民生存权等诸项权利的实现有着重 要的意义。在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中, 不仅将面临来自平等主体的权利侵害, 更将无法避免以 参与财产收益分配为目的的征税权的侵害。为此, 必须通过私法与税法的双重制度构建, 为 私人财产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障。私法通过财产权行使规则的确立, 为财产权提供积极的 制度保障, 而税法则必须通过对国家征税权的自觉约束与规范, 防止征税权对财产权造成过 度的侵害, 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着重研究私人财产权双重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 并以此为基础, 分析如何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 避免规则的冲突。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法论丛,2012年2月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进一步阐述了财税法定在对于纳税人保护上的重要意义“财税法 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 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 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 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 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 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 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 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 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 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 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第6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