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刘剑文老师的相关文章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02期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放在了“加强多学科研究,拓展研究的理论 背景”之一小标题下,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与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理学的关系并列:并 总结了国内学者对税收中的债权、担保物权等研究进行了总结。可见刘剑文老师是比较倾向 于税法的独立法秩序说的,只是把与民法的交叉视为理论拓展的研究方向。 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1999年7月 在此文中,作者将税收法律关系称为“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 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但并未否认其具有公法的特性。 王相坤,刘剑文《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3月 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新的 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 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 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河北法学,2008年12月 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权之一,对公民生存权等诸项权利的实现有着重 要的意义。在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中,不仅将面临来自平等主体的权利侵害,更将无法避免以 参与财产收益分配为目的的征税权的侵害。为此,必须通过私法与税法的双重制度构建,为 私人财产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障。私法通过财产权行使规则的确立,为财产权提供积极的 制度保障,而税法则必须通过对国家征税权的自觉约束与规范,防止征税权对财产权造成过 度的侵害,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着重研究私人财产权双重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如何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避免规则的冲突。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法论丛,2012年2月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进一步阐述了财税法定在对于纳税人保护上的重要意义“财税法 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 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 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 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 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 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 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 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 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 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 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第6页,共7页)
一、 刘剑文老师的相关文章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 年 02 期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放在了“加强多学科研究,拓展研究的理论 背景”之一小标题下,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与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理学的关系并列;并 总结了国内学者对税收中的债权、担保物权等研究进行了总结。可见刘剑文老师是比较倾向 于税法的独立法秩序说的,只是把与民法的交叉视为理论拓展的研究方向。 刘剑文,李刚 《税收法律关系新论》,1999 年 7 月 在此文中,作者将税收法律关系称为“以 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 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但并未否认其具有公法的特性。 王相坤, 刘剑文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 3 月 从一定意义上说, 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 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新的 研究视角切入, 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 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 要素的二元构成; 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 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 再到法权, 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 河北法学,2008年12月 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权之一, 对公民生存权等诸项权利的实现有着重 要的意义。在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中, 不仅将面临来自平等主体的权利侵害, 更将无法避免以 参与财产收益分配为目的的征税权的侵害。为此, 必须通过私法与税法的双重制度构建, 为 私人财产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障。私法通过财产权行使规则的确立, 为财产权提供积极的 制度保障, 而税法则必须通过对国家征税权的自觉约束与规范, 防止征税权对财产权造成过 度的侵害, 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着重研究私人财产权双重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 并以此为基础, 分析如何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 避免规则的冲突。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法论丛,2012年2月 在此文中,刘剑文老师进一步阐述了财税法定在对于纳税人保护上的重要意义“财税法 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 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 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 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 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 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 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 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 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 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 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第6页,共7页)
二、十个问题 1.什么是“税权”? 2.请讨论税款的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权,在偿还债务时候的顺位关系及其合理性。 3.请解释公法上的债权。 4.什么是税收代位权,与民法上代位权的联系与区别? 5.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哪些条款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6.若税法民法化,是否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 7.税法的目的是什么? 8.民法的目的是什么、 9.税法的目的和民法的目的有无矛盾之处,你认为该如何协调? 10.税法独立与税法民法化,哪条路径更能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二、 十个问题 1. 什么是“税权”? 2. 请讨论税款的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权,在偿还债务时候的顺位关系及其合理性。 3. 请解释公法上的债权。 4. 什么是税收代位权,与民法上代位权的联系与区别? 5.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哪些条款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6. 若税法民法化,是否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 7. 税法的目的是什么? 8. 民法的目的是什么、 9. 税法的目的和民法的目的有无矛盾之处,你认为该如何协调? 10. 税法独立与税法民法化,哪条路径更能保护纳税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