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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 人员,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员和上述机关主管刑事侦査,刑事检察、刑事审判的负责人。其他人不 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罪而故意使其受刑事追诉,明 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活动中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 下几种行为:(1)使无罪者受追诉。这里所说的无罪者,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 人。既包括根本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 罪的人。所谓受追诉,是指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 诉,进行审判等等。进入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认定为受到了追诉。(2)对有罪 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是指对有罪的人该立案侦查的不立 案侦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该提起公诉的不提起公诉,该审理的 不审理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种行为只能发生 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 开地不依据已经查清的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判决或裁定;二是故 意歪曲客观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或裁定。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既可以是将 无罪者栽判为有罪、罪轻者裁判为罪重,也可以是将有罪者裁判为无罪、罪重者裁 判为罪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 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是由于法律水平差, 未能正确适用法律等原因,致使应当受追诉的没有受追诉或者相反;或者造成了案 件的误判、错判,那就不能构成犯罪 2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司法工作人 员,也可以是其他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的目的 不尽相同。本罪的目的既可以是以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诉或受到冤判、错判 为目的,也可以是以放纵犯罪分子为目的;而后者的主观目的则仅限于放纵犯罪分 子。(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行为人利用自己直接办理或者 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的特点;而后者则不存在着这一特点。此外,本罪的客观方面 的行为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者得到轻判,也可 以是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而包庇罪则仅仅表现为包庇犯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7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本罪 的主体 是特殊主 体, 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司 法工作 人员,具体 是指公安 机关、国 家安全机 关、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具体负责 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 员和上述 机关主管 刑事侦查 ,刑事检 察、刑事 审判的负 责人。其 他人不 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是故意 ,即行为 人明知他 人无罪而 故意使其 受刑事追 诉,明 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在 刑事活动 中徇私枉 法的行为 。具体表 现为以 下几种行为:(1)使 无罪者受 追诉。这 里所说的 无罪者, 是指没有 实施犯罪 行为的 人。既包括 根本没有 实施违法 行为的人 ,也包括 实施了一 般违法行 为但尚不 构成犯 罪的人。所 谓受追诉 ,是指对 无罪的人 进行立案 侦查,采 取刑事强 制措施, 提起公 诉,进行审判 等等。进 入上述任 何一个环 节,就可 认定为受 到了追诉 。(2) 对有罪 者进行包庇 使其不受 追诉。使 有罪者不 受追诉, 是指对有 罪的人该 立案侦查 的不立 案侦查,该 采取强制 措施的不 采取强制 措施,该 提起公诉 的不提起 公诉,该 审理的 不审理等。( 3)在刑 事审判活 动中违背 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 裁判。这 种行为只 能发生 在人民法院 的刑事审 判过程中 。违背事 实和法律 作枉法裁 判包括两 种情形: 一是公 开地不依据 已经查清 的案件的 客观事实 和法律的 明文规定 进行判决 或裁定; 二是故 意歪曲客观事 实和法律进 行判决或 裁定。刑 事 审判活 动中的 枉法裁判 ,既可以 是将 无 罪者裁判 为有罪、 罪轻者裁 判为罪重 ,也可以 是将有罪 者裁判为 无罪、罪 重者裁 判 为 罪 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二 )徇私枉 法罪的认定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徇私枉 法罪与非 罪的界 限。 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 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是由于法律水平差, 未能正确适 用法律等 原因,致 使应当受 追诉的没 有受追诉 或者相反 ;或者造 成了案 件的误判、错判,那就不能构成犯罪。 2.徇私枉法 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 只能是司 法工作人 员,而后 者的主体 是一般主 体,既可 以是司法 工作人 员,也可以是 其他任何 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 的人。( 2)犯罪 的目的 不尽相同。 本罪的目 的既可以 是以使他 人受到不 应有的刑 事追诉或 受到冤判 、错判 为目的,也 可以是以 放纵犯罪 分子为目 的;而后 者的主观 目的则仅 限于放纵 犯罪分 子。(3)犯 罪的客观 方面不同 。本罪的 客观方面 具有行为 人利用自 己直接办 理或者 主管案件的 便利条件 的特点; 而后者则 不存在着 这一特点 。此外, 本罪的客 观方面 的行为既可 以是包庇 犯罪分子 ,使犯罪 分子不受 追诉或者 使重罪者 得到轻判 ,也可 以是使无辜 者受到刑 事追诉或 者使罪轻 者得到重 判;而包 庇罪则仅 仅表现为 包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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