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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水法 第一节水法概述 水法的定义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广义水法: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等等。狭义水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2年8月29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有时又称新水法,用来区别与1988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总则 第二条水法中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所有权:所有水法中的核心部分。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就是说 在中国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 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 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杋枃(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2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专业规划。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 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 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琙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 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 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査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査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査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1 第一章 水 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水法的定义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广义水法: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等等。狭义水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02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有时又称新水法,用来区别与 1988 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 总则 第二条 水法中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所有权:所有水法中的核心部分。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就是说, 在中国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 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 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专业规划。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 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 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 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 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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