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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分为初步审查(30日内)和进一 步审查(90日),审查的依据是“经营者集中”。 2008年《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结果】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裁决,禁止此次并购。 主要理由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 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 效果; (2)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 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使潜在竟争对手进入 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中国果汁 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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