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吉林大学:《民法学》课程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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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限制 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 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 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 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 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二)责任限制 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 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 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 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 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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