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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与诉权案例 案例1:庆元民政局代死亡流浪汉行使诉权案① 2008年11月29日傍晚,庆元县农民胡静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菊水向县 城方向行驶,途中撞伤一无名流浪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通过 骨龄鉴定,推断该无名男子年龄在75至80岁之间。同年12月19日,庆元县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不久,庆元县检察 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静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庆元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 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义务,有责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救助、 主张民事赔偿。于是,该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民政部门代 死者亲属向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民政局收到督促起 诉书后,及时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递交诉状,为无名流浪汉代行民事诉权,要 求法院判令胡静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月9日,在庆元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县民政局和胡静就赔偿达成调解协 议:被告胡静赔偿无名流浪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7万元,交由庆元 县民政局提存管理。一旦确认被害人身份,赔偿款将交给其亲属。按司法部《提 存公证规则》,该款项如超过20年无人领取,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大部分上缴 国库。 问:民政局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 要点提示:“现实诉权”的行使须具备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近 年来出现的无名流浪汉被撞致死案件中,民政局代为行使诉权所引发的争议主 @参见《检察日报》2009年2月17日第2版。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9-02/17/content_11477.htm 2009-7-27 22 一、诉与诉权案例 案例 1:庆元民政局代死亡流浪汉行使诉权案① 2008 年 11 月 29 日傍晚,庆元县农民胡静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菊水向县 城方向行驶,途中撞伤一无名流浪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通过 骨龄鉴定,推断该无名男子年龄在 75 至 80 岁之间。同年 12 月 19 日,庆元县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不久,庆元县检察 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静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庆元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 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义务,有责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救助、 主张民事赔偿。于是,该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民政部门代 死者亲属向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民政局收到督促起 诉书后,及时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递交诉状,为无名流浪汉代行民事诉权,要 求法院判令胡静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 月 9 日,在庆元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县民政局和胡静就赔偿达成调解协 议:被告胡静赔偿无名流浪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 11.7 万元,交由庆元 县民政局提存管理。一旦确认被害人身份,赔偿款将交给其亲属。按司法部《提 存公证规则》,该款项如超过 20 年无人领取,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大部分上缴 国库。 问:民政局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 要点提示:“现实诉权”的行使须具备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近 年来出现的无名流浪汉被撞致死案件中,民政局代为行使诉权所引发的争议主 ① 参见《检察日报》2009 年 2 月 17 日第 2 版。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9-02/17/content_11477.htm 2009-7-27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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