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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男华经海父墨大学 民法总论 行为能力,使其能够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各国规定的成年年龄并不相同,如法国规定为21岁,日本规定为20岁,中国规定 为18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他们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民事行为能力受有限制,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它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判断标准:以行为与其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 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数额等方面来认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其同意后进行。 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监护人。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一)使未成年人单纯获得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零用钱的使用: (三)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四)签订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如勤工俭学; (五)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一)监护的沿革 源于罗马法。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保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身体,为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照管人,其职责在于照管被照管人的财产。监护人 为保护人与照管人的总称。罗马法将监护人视为一种公职,除有法定原因外,任何人不 得拒绝充任。 (二)监护的性质 监护是否为一种权利:监护制度的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在 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因此,监护并不构成对被监 护人的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三)含义 第2页共11页民法总论 行为能力,使其能够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各国规定的成年年龄并不相同,如法国规定为 21 岁,日本规定为 20 岁,中国规定 为 18 岁。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他们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民事行为能力受有限制,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它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判断标准:以行为与其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 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数额等方面来认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其同意后进行。 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监护人。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一)使未成年人单纯获得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零用钱的使用; (三)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四)签订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如勤工俭学; (五)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一)监护的沿革 源于罗马法。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保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身体,为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照管人,其职责在于照管被照管人的财产。监护人 为保护人与照管人的总称。罗马法将监护人视为一种公职,除有法定原因外,任何人不 得拒绝充任。 (二)监护的性质 监护是否为一种权利:监护制度的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在 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因此,监护并不构成对被监 护人的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三)含义 第 2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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