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2 由于环境法学丝含多个部门法性顺的法律规范,其环境行政责任的归责眼则有不同的学 说,请可学们结合自己的实践与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 环境行政责任的归责适用种原则,学说上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适用过维原则,即 将环境污染城害者主观过错作为确定是否构成环境行政责要标准。第二,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即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承扫环境行以其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为条件,其中,行为违法包括 形式上违反法律明示性规定和实质上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第三,适用混合源则, 即将行为违法与主观过情同时确定为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环境行政法 律责任设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责任的承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去督促主体展行或 者尽快履行环境行政法上的义务,实现国境保护的管理职能,其重点在干迅速有效地解决环 境污染问愿。恢复良好的环境质量,至于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错误,则非行政法 律责任,而且,现代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机害和大规横的生态灾难,问时给 国家和杜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果按烈过情原则进行归责,对许多服行了必要注意义务但 仍然造成严重污染事植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如 何判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通常要考虑到行为人的 预见能力,包括行为人的年静、受教育程度,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平以 及国家对该项污染有无提出预防的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是香做了预防的务力等,会大大增 如环境行政责任归责的难度,不利于环境行政责任的面违法白责原则是依据污染者的行为是 否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这一客观事实来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具有客主义归责原则饶一, 明确和燥作性强的优点,面且,违法责任原则也是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普游采用的归责原 则。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归结不宜适用过情责任和混合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世界各国在州事立法上一般采用过销责任原期,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一直严格遵守“无 犯意则无犯罪”的古训,采用过筛责任原则。作为解决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最严历的刑事法律 也是如此,但在司法实践中卸自觉成不自凭地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侧,因果 关系推定原测是指在没有排污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 该排污行为先于环境危害后果存在,且危害的严重程度与污染排政的数量与浓度在统计上星 正相关关系,饶计结果与试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也不矛盾。核告又不能证明环境危害结果并非 由其排污行为所致的。即可推定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因果关系推 定原则己为一些国家的环境立法所采纳。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 污染事放就应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197年的《利法》规定了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 却没有规定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结果,使许多严重的破坏环 境资落的纪罪由于难以证明行为和机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选脱了 利罚的制截。因此,我国的环境利事法律应确立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情责任为辅的归责原 则以及适用严格因果关系原则为主,推定因果关系原则为轴的因果关系原则。 环境法多样的责任形式不仅决定了它只能按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归责原则, 同时也使得环境法律规意的适用必燃产生大量的责任竞合问愿。同一事实符合数个线范要 件,致该数个规范皆料适用的现象。即为规范克合。规范竞合概可以产生于同一法律部门, 也可以发生在不问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竞合是线范克合的一种,是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第 的规定,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了多种责任并存和冲突的现象。传饶的竟合理论认为: 责任竞合特指发生于同一部门法的责任并存和冲突。在一般规范竟合的场合,同一行为违凤 了数个法条的规定,导致多种部门法责任的并存:这些责任由于性质不同可以分别适用,互 无影响,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月一法律主体。但是,如果一个行为引起了 知识拓展 2 由于环境法学包含多个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其环境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学 说。请同学们结合自己的实践与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 环境行政责任的归责适用何种原则,学说上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适用过错原则,即 将环境污染施害者主观过错作为确定是否构成环境行政责要标准。第二,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即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承担环境行以其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为条件,其中,行为违法包括 形式上违反法律明示性规定和实质上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第三,适用混合原则, 即将行为违法与主观过错同时确定为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环境行政法 律责任设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责任的承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去督促主体履行或 者尽快履行环境行政法上的义务,实现国境保护的管理职能,其重点在于迅速有效地解决环 境污染问题。恢复良好的环境质量,至于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错误,则非行政法 律责任。而且,现代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损害和大规模的生态灾难,同时给 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果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对许多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但 仍然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如 何判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通常要考虑到行为人的 预见能力,包括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平以 及国家对该项污染有无提出预防的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做了预防的努力等,会大大增 加环境行政责任归责的难度,不利于环境行政责任的而违法归责原则是依据污染者的行为是 否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这一客观事实来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具有客观主义归责原则统一、 明确和操作性强的优点,而且,违法责任原则也是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普遍采用的归责原 则。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归结不宜适用过错责任和混合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一直严格遵守“无 犯意则无犯罪”的古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解决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最严厉的刑事法律 也是如此,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 关系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排污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 该排污行为先于环境危害后果存在,且危害的严重程度与污染排放的数量与浓度在统计上呈 正相关关系,统计结果与试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证明环境危害结果并非 由其排污行为所致的,即可推定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因果关系推 定原则已为一些国家的环境立法所采纳。我国《刑法》第 336 条规定,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就应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1997 年的《刑法》规定了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 却没有规定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结果,使许多严重的破坏环 境资源的犯罪由于难以证明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逃脱了 刑罚的制裁。因此,我国的环境刑事法律应确立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 则以及适用严格因果关系原则为主,推定因果关系原则为辅的因果关系原则。 环境法多样的责任形式不仅决定了它只能按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归责原则, 同时也使得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产生大量的责任竞合问题。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要 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即为规范竞合。规范竞合既可以产生于同一法律部门, 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竞合是规范竞合的一种,是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 的规定,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了多种责任并存和冲突的现象。传统的竞合理论认为, 责任竞合特指发生于同一部门法的责任并存和冲突。在一般规范竞合的场合,同一行为违反 了数个法条的规定,导致多种部门法责任的并存;这些责任由于性质不同可以分别适用,互 无影响,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法律主体。但是,如果一个行为引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