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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 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 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 )项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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