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 因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其行为即构成了欺诈。因 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撤销原告李赛和被告刘少文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10日内原告李赛将房屋退 还给被告刘少文,被告刘少文将购房款31.8万元返还给原告李骞,并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 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舒旭东 2008年11月20日 (院印)4 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因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即构成了欺诈。因 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撤销原告李骞和被告刘少文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 10 日内原告李骞将房屋退 还给被告刘少文,被告刘少文将购房款 31.8 万元返还给原告李骞,并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 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舒旭东 2008 年 11 月 20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