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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并且在员工夏涛在带领房东刘少文办理房屋门牌变更登记时,对于 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问及该房就是曾经发生过事故时被告刘少文只是回答:“不说了,不说 了”的行为,因此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而被告对此则认为在工作人员问及此问题时,被 告回答的是:“就是,就是,不说了,不说了”,说明被告并没有刻意隐瞒该事实。同时中介 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向公司汇报,阻止该房屋买卖行为的发生,因此原告方 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反而证明了中介公司是知情的。同时被告认为被 告请中介公司以30万元替被告限时代卖该房屋,而实际上该房屋最后卖得31.8万元,中介 公司最后得到了9000元的分红。中介公司为了得到超卖部分的9000元,在员工知悉该房屋 曾经发生过死人案件的情况下,没有阻止交易行为,反而将房屋卖给了原告,因此是中介公 司而不是被告存在隐瞒。 审理中,对于被告刘少文家丑不愿外扬算不算欺诈买房人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 原告认为法律上对善良民俗是予以保护的,被告在本该告知原告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碎尸案 事实的时候并未告知,显然存在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 同。被告刘少文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被告有告知该房历史的要求,原告在买房之时并没用 问及房屋历史,而且被告买的是房屋而不是房屋历史,该段历史对房屋正常使用也并无影响, 自己并不是要刻意隐瞒,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被告未能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回房款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 还31.8万元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被告方不愿意进行调解,本院不再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若干文 章:原告申请的证人许立文的当庭证言:原告申请的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彭曦的当庭证言:被 告出示的与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一 事实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被告刘少文不愿家丑外扬而未告知其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 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双方意见不一。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 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虽然发生过凶杀碎尸肢 解事件的住宅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这己经构成 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刘少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向李骞告 33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并且在员工夏涛在带领房东刘少文办理房屋门牌变更登记时,对于 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问及该房就是曾经发生过事故时被告刘少文只是回答:“不说了,不说 了”的行为,因此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而被告对此则认为在工作人员问及此问题时,被 告回答的是:“就是,就是,不说了,不说了”,说明被告并没有刻意隐瞒该事实。同时中介 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向公司汇报,阻止该房屋买卖行为的发生,因此原告方 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反而证明了中介公司是知情的。同时被告认为被 告请中介公司以 30 万元替被告限时代卖该房屋,而实际上该房屋最后卖得 31.8 万元,中介 公司最后得到了 9000 元的分红。中介公司为了得到超卖部分的 9000 元,在员工知悉该房屋 曾经发生过死人案件的情况下,没有阻止交易行为,反而将房屋卖给了原告,因此是中介公 司而不是被告存在隐瞒。 审理中,对于被告刘少文家丑不愿外扬算不算欺诈买房人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 原告认为法律上对善良民俗是予以保护的,被告在本该告知原告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碎尸案 事实的时候并未告知,显然存在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 同。被告刘少文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被告有告知该房历史的要求,原告在买房之时并没用 问及房屋历史,而且被告买的是房屋而不是房屋历史,该段历史对房屋正常使用也并无影响, 自己并不是要刻意隐瞒,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被告未能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回房款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 还 31.8 万元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被告方不愿意进行调解,本院不再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成刑初字第 27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若干文 章;原告申请的证人许立文的当庭证言;原告申请的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彭曦的当庭证言;被 告出示的与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一 事实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被告刘少文不愿家丑外扬而未告知其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 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双方意见不一。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 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虽然发生过凶杀碎尸肢 解事件的住宅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这已经构成 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刘少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李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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