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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5 ⚫ 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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