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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该认定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对于列示在会计报表上 的每个项目,管理当局都暗示性地认定:所有有 易和事项都已包括在内。 3.权利与义务。该认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公司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确属公司 4.估价与分摊。该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 计报表中。 5.表达与披露。该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在会计报 表上,管理当局暗示性地认定了所有内容都表达适当且披露充分。 (二)审计具体目标的确定 审计具体目标包括一般目标和项目目标。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合理性。该目标是指审计人员须先根据他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信息,评价某账户余额的 合理性。如果审计人员对总体合理性目标不满意,那么他就可能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影响总体合理性的 个或几个其他具体项目上。总体合理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帮助审计人员评价账户余额中是否存在重要错报。 2.真实性——所列金额真实。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3.完整性——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完整性”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4.所有权——所列金额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5.估价—所列金额均经正确估价 6.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交易是否计入恰当的期间 7.机械准确性——账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该目标关心的是有关账表资料、数字、计算、加总及勾稽 关系是否正确。 上述5、6、7三项具体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估价或分摊”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8.披露—一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地反映了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 9.分类所列金额的分类是否恰当。该目标在于确定每个项目和每个账户记录是否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列 8、9两项具体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第四节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的涵义 关于审计对象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审计对象应包括审计谁和审计什么的问题:二是,“审计谁 是审计客体问题,是与审计主体相对应的,只有“审计什么”才是审计对象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 计谁和审计什么都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宪法和审计法对“审计谁”,即审计客体特定为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机构。 2.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3.中国人民解放军 4.人民团体。 5.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联营企业等 6.在接受委托的条件下,被指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在这里,我们仅就“审计什么”来谈审计对象,即将审计对象定义为“审计什么”,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 审计对象的内容 审计对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作为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载体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利润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该认定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对于列示在会计报表上 的每个项目,管理当局都暗示性地认定:所有有关的交易和事项都已包括在内。 3.权利与义务。该认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公司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确属公司的 义务。 4.估价与分摊。该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 计报表中。 5.表达与披露。该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在会计报 表上,管理当局暗示性地认定了所有内容都表达适当且披露充分。 (二)审计具体目标的确定 审计具体目标包括一般目标和项目目标。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体合理性。该目标是指审计人员须先根据他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信息,评价某账户余额的 合理性。如果审计人员对总体合理性目标不满意,那么他就可能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影响总体合理性的一 个或几个其他具体项目上。总体合理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帮助审计人员评价账户余额中是否存在重要错报。 2. 真实性——所列金额真实。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3. 完整性——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完整性”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4. 所有权——所列金额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该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5. 估价——所列金额均经正确估价。 6.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交易是否计入恰当的期间 7. 机械准确性——账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该目标关心的是有关账表资料、数字、计算、加总及勾稽 关系是否正确。 上述 5、6、7 三项具体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估价或分摊”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8. 披露——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地反映了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 9. 分类——所列金额的分类是否恰当。该目标在于确定每个项目和每个账户记录是否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列 示。 8、9 两项具体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第四节 审计对象 一、审计对象的涵义 关于审计对象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审计对象应包括审计谁和审计什么的问题;二是,“审计谁” 是审计客体问题,是与审计主体相对应的,只有“审计什么”才是审计对象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 计谁和审计什么都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宪法和审计法对“审计谁”,即审计客体特定为: 1.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机构。 2.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3. 中国人民解放军。 4. 人民团体。 5. 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联营企业等。 6. 在接受委托的条件下,被指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在这里,我们仅就“审计什么”来谈审计对象,即将审计对象定义为“审计什么”,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 的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象的内容 审计对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作为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载体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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