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自动控制 GBJ1987(2001年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 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 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 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 动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伩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 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 两级控制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 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第七章 自动控制 GBJ19-87 (2001 年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 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 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 7.1.2 条 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 7.1.3 条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 7.1.4 条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 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 7.1.5 条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 动混合式。 第 7.1.6 条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 7.1.7 条 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 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 7.1.8 条 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 两级控制。 第二节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 7.2.1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 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 7.2.2 条 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